每年对各单位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1—2次督查,将督查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进行问责;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退解聘处理;财政部门对不在岗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已由财政或单位拨出的,在一个月内全额追缴,上交国库;编制部门要及时办理辞退解聘人员的销编手续。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制、财政、审计部门不履行监管责任,致使干部管理混乱的,县委、县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管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干部的管理,每年度将干部管理情况书面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县人社局。
第三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用人单位隐瞒不报或未按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在干部管理过程中,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直接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