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环保履职考评管理规定(2)

2018-11-21 21:31

岗位安全能力要求后方可调整提拔。

第二十一条 新入厂、转岗和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依据新岗位的安全环保能力要求进行培训,并进行入职前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满足岗位安全能力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在岗的领导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含科级干部)和基层操作岗位员工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

第二十三条 当单位发生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事故事件或公司认为必要对单位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现状进行评估时,可随时开展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

第二十四条 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内容应突出岗位特点。领导人员包括安全领导能力、风险掌控能力、安全基本能力及应急指挥能力等四个方面。其他人员包括HSE表现、HSE技能、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可参照新入职岗位培训矩阵作为员工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可采用日常表现与现场考察、知识测试及员工感知度调查等定性评价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五节 考评准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级成立安全环保履职考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包括各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专业部门(科室)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评工作组人员需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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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所负责专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HSE工具方法。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沟通技巧和方法,善于归纳总结分析,会使用统计分析工具及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考评工作组负责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完善细化能力评估标准,组织实施具体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分专业分层级按岗位分别编制领导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操作服务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考评标准。

第三十条 分专业分层级按岗位开发知识题库。试题应包括安全环保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试题应涵盖安全环保领导能力、风险掌控能力、安全基本能力、应急指挥能力等四个方面。试题内容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一)对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了解与理解。

(二)对集团公司、炼化分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的理解。 (三)对兰州石化公司规章制度、标准的理解和贯彻落实。 (四)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HSE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和掌握等。

第三十二条 一般管理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试题应突出专业管理特点,试题内容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一)对兰州石化公司规章制度、标准的理解和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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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HSE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和掌握等。

第三十三条 操作服务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试题由二级单位组织编制。以车间装置操作规程为依据,结合岗位培训矩阵,从制度标准规范、设备管理、技术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安全环保管理等方面编制试题,试题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组织评估前培训。评估实施前,评估组人员应集中学习培训,准确理解评估标准,统一评估尺度,了解评估程序,掌握沟通访谈技巧方法,明确客观、公正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安全环保履职考评工作的实施可分别参照领导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考评实施指南(见附件19.24.01)、一般管理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考评实施指南(见附件19.24.02)、操作服务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考评实施指南(见附件19.24.03)执行。

第六节 结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结果由能力测评、HSE知识掌握情况及业绩评定三方面成绩组成,权重分别为50%、20%、30%,三方面得分加权合计为实际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三十七条 一般管理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结果权重分别为能力评价测评占40%、知识考试占40%、HSE业绩评定占20%、三方面得分加权合计为实际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三十八条 操作服务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结果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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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际操作能力测评占60%、HSE业绩评定占20%、通用知识考试占20%、三方面得分加权合计为实际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环保履职考评结果分为“杰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五个档次。91分以上为“杰出”、81~90分为“优秀”、71~80分为“良好”、60~70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

第四十条 考核结果为“杰出”或“优秀”的,在一定范围内表扬,并作为职位晋升、培训发展、岗位调整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等级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年度考核不能评价为“优秀”等级。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一般”的,进行通报批评或勉励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并组织进行培训和学习,视具体情况可进行岗位调整;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较差”的,进行岗位调整;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员工,进行组织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的拟提拔或调整人员,不得提拔或调整任用。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员工不得上岗或转岗。不合格人员需接受再培训和学习,评估合格后方能提拔、调整任用或上岗。

第四十五条 安全环保履职考核发现安全环保责任制不健全时,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环保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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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应找出被评估人的优秀项2~3项和改进项2~3项,与被评估人沟通,填写能力评估结果反馈表。改进项被评估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计划予以改进,直线领导对下属的改进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督导。

第四十七条 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应输出评估报告,发现的突出和共性短板,由安全环保部门提出培训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开展针对性培训,促进安全环保履职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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