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问责制度暂行办法(2)

2018-11-21 21:47

并可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甚至不听劝告、诫勉,故意违规;

(二)违背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利用职务便利与外部人员、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蓄意侵害公司资产,谋取不当利益;

(三)阻挠、拒绝金融监管部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和监管人员、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故意推诿、搪塞、拖延,不按规定提供凭证、帐册、报表、协议、合同等检查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仿造的检查审计资料,极力隐瞒掩饰违规事实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情节严重、态度恶劣;

(四)屡查屡犯、态度恶劣; (五)其他应从重处罚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的违规行为,可视情节从轻处罚: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

(二)主动检查、认真纠错、努力消除、减轻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

(三)对违规行为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抵制,但迫于压力而发生的违规行为;

(四)其他可以免予问责或从轻处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合规问责处罚决定下发后15日内,责任部

门和责任人可向公司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公司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诉复议后责任人仍不服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通过请求工会出面调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全年未发生责任事故的员工,按照公司考核办

法规定,核发相应的绩效工资。对于责任事件的检举人或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其他员工,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并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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