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以竞争性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股份公司和下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建立两级集中采购平台,招(议)标采购应在股份公司或下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机构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其中单品类采购金额2000万元以上物资,应在股份公司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包括采购信息发布、组织评审、合同备案;其它可以在下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机构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严禁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第二十四条股份公司和下属集团公司投资建造项目的物资采购应委托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实施采购招标代理,以满足股份公司正式取得发改委核发招标代理资质升级对业绩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一般由物资管理中心牵头,项目部和物资公司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物资管理中心主任和物资公司经理担任,小组成员除专家外,还应邀请法律、纪检部门参加。股份公司要专门制定并完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细则,指导下属集团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谨,全过程监督,招标过程资料应妥善保管。每次招标后,招标领导小组要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供应商,并报同级物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核批。
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可不定期集合各项目(含子、分公司项目)大宗物资需求,组织集中采购,利用集中采购批量、规模优势,取得优于市场价格的资源。必要时,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股份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建立物资管理专家信息库,成立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股份公司范围内物资集中采购评审、咨询工作;负责对生产厂商的评估评价;负责物资采购方案及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专家信息库及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八条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要加强资源渠道建设,形成与大型生产厂商互惠的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中国中铁股份巨大的物资市场需求的优势,实现规模化效益的目标。
第二十九条股份公司和下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机构根据股份公司资金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另行制定物资集中采购资金使用与统一结算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股份公司物贸分公司要充分发挥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和资源整合的优势,继续牵头组织下属集团公司物资(贸)公司以合格供方的模式,积极参与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和其它大型项目物资代理服务的经营开发工作,抓出实效。
第七章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及相关收益分配参考标准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股份公司全系统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由物资集中采购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供应的项目,项目部每季度以实际完成的供应额为基数,按照不同的费率,提取一定的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给供应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股份公司明确专业物资公司收取采购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参考标准为:
1.工程项目造价规模2亿元(含)以下项目,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为:1.5~1.8%;
2.工程项目造价规模2-5亿元的项目,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为:1~1.5%;
3.工程项目造价规模5亿元(含)以上项目,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为:1~1.2%;
4.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不包括现场管理费用、仓储运杂费、资金占用费用等,现场管理费用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供应单位与项目部可根据项目的不同种类、规模、难易程度、服务质量,在规定取费比例范围内,协商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合理取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为充分调动物资集中采购部门的积极性,更好的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对物资集中采购所形成的利差(即实际采购价格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当期信息价比较所产生的价差)可实行收益分成,分配比例为项目部65-70%、供应单位30-35%,具体可在物资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物资储运基地正常运行,依据项目及当地具体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和仓储费、装卸费收费标准。设立物资储运基地的费用由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协调物资接运单位与项目部协商确定,确定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十五条 下属集团公司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能调动项目部和同级专业物资公司双方积极性的服务费及收益分成的执行标准。
第八章 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供应管理
第三十六条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要建立合格供应商信息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补充。下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将推荐的合格生产厂商名单及资料上报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由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定期进行评审,建立股份公司分类、分区域合格厂商信息库,定期在股份公司内部网络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
第三十七条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要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平台,定期公布价格信息,实现物资集中采购价格透明公开,指导集中采购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项目部应委托物资代理服务公司与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供应合同。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前,物资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采购合同进行评审,重大集中采购合同要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三十九条要按照贯标要求加强质量管理,防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进入工程实体。
第四十条要加强物资集中采购的交接验收管理。项目物资部门应建立健全物资交接登记制度,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十一条要重视项目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加强发料控制,落实核销工作,达到总量控制的目标。
第九章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四十二条为了落实本管理办法,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将代表股份公司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组织考核。考核办法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将纳入股份公司对各单位工作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股份公司将定期组织物资集中采购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对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单位在股份公司年度物资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作为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办法,经试行后修
订完善。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