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世伟洗车消毒中心土建、钢构、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6.2.3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6.2.4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5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26.2.6 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27、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处理
27.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7.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7.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主,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本工程的评标工作。
2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定标和否决
28.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8.2 评标方法和标准
28.2.1 本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执行。
28.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3名有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八)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8.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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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一张光盘,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的相关内容。
3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1.1 招标人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1.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需要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分包计划和承诺,并按黄石建管委[2006]61号文执行。
32、履约保证金
32.1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七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或者银行保函方式提交至招标人(现金方式只接受转账或电汇)。
32.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2.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九)技术规范
3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操作规程施工,确保质量目标。
35.1 适用法律规范
本合同文件、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 35.2 适用标准、规范
(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7)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8)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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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4)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00年版) 其他与本工程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材料标准。
以上规范和标准由承包人自备。 36、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本工程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填报有关技术资料。 37、施工现场资料
37.1 本工程在施工地段常遇到各种地下管线、施工时影响居民的噪音、卫生,特别是沟槽开挖时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等问题,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得力的控制、保护、保障措施组织施工。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内的所有地下管线到有关部门详细了解清楚,以便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37.2 施工单位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用水、材料堆放及水泥砼拌合场地、办公及生活用房、施工渣土弃放地点等,费用自理。
37.3 施工单位须协调处理好施工周边关系,自行办理施工中的一切有关手续,费用自理。
37.4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配合自来水、路灯管线、煤气、电信电缆等综合管线的下埋和迁移工作。在自来水、路灯管线、煤气、电信电缆等综合管线铺设完成沟槽回填后的次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对其回填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于当日将回填土不合格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一旦施工单位对自来水、路灯管线、煤气等综合管线回填土质量未及时提出异议,综合管线施工单位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不得以综合管线回填土质量有问题为理由向招标人提出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以上招标人提供的施工现场资料,仅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参考使用,这并不意味着能减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调查和保护这些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任。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有责任到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相关部门了解清楚施工现场沿线各类地下管线、设施的平面位置、结构、标高等情况,并在施工过程中对各类地下管线、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完好。如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施工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费用进行修复,直至该市政公用设施所有人满意时为止,如该市政公用设施无所有人,应恢复至原样。
以上所有市政公用设施的调查费、安全保护措施费、综合管线配合施工和回填土质量检验费、施工材料存放及砼拌合场地租赁等相关费用,投标人应计入投标报价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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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不再为此单独支付费用。
(十)其 他
38、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必须与资格后审项目经理一致,必须是投标人本公司人员,须提供公司的社保缴费证明。项目经理每月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天,在各主要段施工期间必须在位,不允许中标人采取“挂牌易人”的管理方式,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中标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9、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将被视为借资质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招标人向市、省和国家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一次不良记录;五年内拒绝其参与招标人的投标;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将应付工程款作为罚款扣留;由招标人联系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因特殊原因更换的,必须经过招标人同意。
4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及黄石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投标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在投标文件中须予以明确说明,并制定惩罚措施。
41、工程质量
⑴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操作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分项验收及整体验收全部达到中标人承诺的质量标准;
⑵ 在施工工程中有关检查、验收、签证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严格执行。 42、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招标人对现场进行施工管理,中标人(承包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人(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43、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不得拖欠货款,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拖欠金额的两倍罚款;由此产生的民事及经济纠纷由承包人负全责。
44、本招标工程混凝土按省、市混凝土有关规定执行
4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拖延工期,如出现拖延工期情况,每逾期一天接受1000元罚款;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天罚款2000元。
46、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
46.1 所有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所有施工材料均需提供样品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后才能进行材料采购,并进行施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其他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7、本工程的中标人(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承包责任。若在过程中发现中标人将本工程违法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本工程的中标人负责。
48、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附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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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十一)投标文件无效的标准
50、投标文件无效的标准:
50.1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50.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50.1.2 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50.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50.l.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时,未携带有效证件,或人证不符的;
50.1.5 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不同投标总报价的,包括唱标一览表总报价和投标文件文本中的总报价不一致的;
50.1.6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0.l.7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0.l.8 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雷同的; 50.l.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错漏一致; 50.1.10 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50.1.11 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50.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50.3 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50.3.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0.3.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50.3.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50.3.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0.3.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0.3.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0.3.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0.3.8 不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0.3.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0.3.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0.3.11 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50.4 投标人擅自修改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认版的工程数量。 50.5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标书。
50.5.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50.5.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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