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所的发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订。
第二十六条 根据发展的需要,本所接收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习。
第二十七条 本所按照规定指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担任实习律师指导,完成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实习结束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1)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 (3)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4)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员费; (5)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6) 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
第三十一条 本所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所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本所总收入由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益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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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所建立成本统一支付制,该成本包括业务提成;办公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办公费用;行政辅助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用;培训费;营业税及附加费;会员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律师责任保险费用;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法律政策允许的事务所其他开支。
本所主任应在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本所下年度预算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执行预算方案中,在不超过预算 %的幅度主任有权调整,超过 %则应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主任应向合伙人会议作决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按合伙人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本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本所分立、解散时,作为本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七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的,则由合伙人平均支付。 第三十八条 亏损承担
如年度的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九条 吸收专职律师为合伙人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2)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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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第四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
合伙人退伙须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财产处理
(1)退伙时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2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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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持有 %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第四十五条 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六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 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 %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 %,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财产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 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2)本所的资产已不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3)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4)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5)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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