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对于草案1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的适用,学界颇有争论。
在传统民法理论,善意取得制度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简称,也即善意取得仅有动产的适用,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的权利公示方式是占有及交付,而动产由于其本身特点经常会脱离原权利人的占有,法律因此规定占有及交付有推定的公信力,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有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而不动产登记一般由国家统一设立的登记机关为之,因此登记的公信力自不可与占有、交付同日而语,自然较后者为强,因此传统民法理论不认为不动产有善意取得适用的必要,国家的不动产权利登记薄的登记就是权利正确性的证明。
物权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关不动产是否有善意取得的适用,有颇为尖锐的争论:有人认为绝对不应当适用;有人则认为有适用的必要[12]。物权法草案的出台,似乎表明赞成不动产应有善意取得适用的意见占了上风。
篇幅所限,笔者不拟对有关争论详细讨论。笔者浅见,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似乎也无不可[13]。只是笔者以为,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需注意相应规则的体系化设计,从而不至于损害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初衷。
首先,关于举证责任。第三人仅需主张其善意,而至于第三人的恶意,举证责任应在异议人(比如原权利人或事实权利人)[14]。王泽鉴认为,法律应推定受让人(第三人)的善意,“主张受让人非属善意者,应负举证责任”[15]。
第二,关于善意的标准。王泽鉴认为,“‘善意’为法律概念,具体案例如何认定,应斟酌当事人、标的物的价值及推销方式等因素加以判断。”[16]国内学者有认为应抛弃罗马法有关善意的“主观标准”(即仅依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前手权利的瑕疵是否已知或应知判断),而采德国法的“客观善意标准”(即第三人的信赖标准是占有【对动产】和不动产登记薄【对不动产】,推定第三人的善意)[17]。
第三,关于不动产登记规则的完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选择。鉴于“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区分[18],不动产登记宜由司法机构主管(如设于法院)而不是如目前由房地产行政机关主管,而且应当统一而不是“多头登记”[19],否则因为行政机关主管不动产登记的滞后,将徒增公民申请法院的强制措施以及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社会成本。关于登记规则的完善,需尽快制定与物权法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范须登记的物权种类以及登记的种类,完善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及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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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判断时点。对于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判断时点,应要求受让人(第三人)在完成最终取得行为时为善意,即以物交付之时为善意准据时点(当然又有现实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的区别,以及附条件及附期限的交易的区别)[20];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善意之判断时点,“以申请登记时,较为合理”[21]。
此外,还有对不动产物权取得人(第三人)经由代理人为不动产物权法律行为时,依代理人还是该取得人判断善意,以及善意取得是否以其原因行为的有效为要件[22],都还值得研究。
四、结语
如上所述,笔者以为物权法草案第111条在语言之简洁精当、概念前后一致性方面、逻辑周延方面以及在法律体系化的契合方面都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实际上,至少在语言之简洁精当、概念前后一致性方面、逻辑周延方面,物权法草案其他条款也存在可以进一步讨论的余地。 注释:
1、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一妫?/DIV>
2、易继明,“物权立法还可以再审慎一些”,原以“对物权立法的思考”为题,载《学习时报》2005年7月18日,第5版;
3、谢怀栻、程 啸,“物权行为理论辨析”,《法学研究》2002 年第4 期。
4、 徐国栋,“国外民法典的立法程序考究”,原载《人民法院报》网站,2002年4月22日发布,转引自http://www.civillaw.com.cn。
5、中国政法大学物权立法课题组, “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3 年2月;
6、潘申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质疑”,《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7、王泽鉴著《民法物权 第1册 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王泽鉴著《民法物权 第2册 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10、陈永强,“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11、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SOME ADVICES ON ARTICLE 111 OF 《THE PROPERTY LAW (DRAFT 2005)》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Article 111 of 《The Property Law (Draft, 2005)》. Article 111 is one of the rules with respect to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The writer holds that: the wording of Article 111 of the Draft is far from concision; there also exist logical defects and the problems to make article 111 in accord with the related rules on property and the whole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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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KEY WORDS: PROPERTY LAW (DRAFT); AQUICISITION IN GOOD FAITH; AD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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