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09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VOC减排目标的一部分。根据修订内容,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这将使香港成为限制所涉产品VOC含量方面处于领先的城市。
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如表3-6所示。
表3-6 汽车修补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克/公升涂料) 2011年10月1日生效 840 420 840 420 680 780 540 420 60 840 310 430 840 250 受归管汽车修补漆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粘合促进剂 透明涂料(非哑光装饰) 透明涂料(哑光装饰) 彩色涂料 多彩涂料 预处理涂料 底漆 单级涂料 临时保护涂料 纹理及柔软效果涂料 卡车货斗衬垫涂料 车身底部涂料 均匀装饰涂料 其他汽车修补涂料* *任何不列为类别(1)至(13)规管的汽车修补涂料,须遵照类别(14)的限制
台湾VOCs排放控制标准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2005年12月16日发文(发文字号:环署空字第0940100938号),依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制订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程序使用的挥发性有机物质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每月做成报告书,向主管机关申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该标准还规定了干燥室VOCs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程序相关作业的的VOCs排放标准为110g/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