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
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权责对等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强化会员会费缴费意识,履行会员依法缴费义务,按月收取单位所属全体会员的会费,落实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收取会员会费可在工资发放时,以恰当而有效的方式统一缴纳,实行独立核算,做到管好用好。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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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人民政府和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江西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行政要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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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职工教育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可以评选优秀学员,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5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含误餐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有全体职工参与、综合性的文体比赛活动每年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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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超过二次,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奖金(或奖品,下同)标准:基层工会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团体奖:一等奖不超过3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500元,三等奖不超过1000元;个人奖:一等奖人均不超过4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单项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每人每年限购一次。参加省级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
在基层工会所在的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用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即工作餐标准,下同),工作餐费(误餐补助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劳务费支付标准:裁判员、评委每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日期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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