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5)

2018-11-21 23:53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其中,各省辖市的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市)的实施办法经所在省辖市初审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所辖区的实施办法报所在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在组织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时,要按照维护稳定、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要求,统筹确定本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执行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同时要统筹考虑国家即将出台的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要求。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主题词:工资 义务教育 学校 绩效工资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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