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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一章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概述及法经济学分析的意义
1.1 酒后驾驶危害性、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根据 2008 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显示,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交通肇事致死的主要原因,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大约占全部交通事故的 50%—60%,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多达数万起,因酒后驾驶肇事造成死亡的事故占全部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一半以上,其危害程度令人吃惊。酒精具有麻醉人的中枢神经的作用,摄入过量酒精的驾驶人,在酒后驾驶过程中会出现体力、判断能力和动作协调能力明显下降的现象,使得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安全系数明显降低,极易引发事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当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状态时,神志出现恍惚,注意力不能正常集中,视觉角度和驾驶操作的准确度比正常人下降数倍,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 2.5 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 2 倍左右1。最为致命的是,醉酒驾驶人对突发事件的判断和反应将比正常状态下滞后 1 至 2 秒,以时速 100 公里计算,反应慢 1 秒相当于车辆已驶出近 27.8 米的距离!此外,驾驶人在摄入过量酒精后会出现精神亢奋,意志力减弱,自制力部分丧失,对自己的驾驶技能盲目乐观,听不进周围人的劝告,容易开“斗气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机率大幅增加。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认定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制定的。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 BAC)大于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2。我国法律认为,BAC 低于 20mg/100ml的不是酒后驾驶,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最高予以拘留 15 天、罚款 2000 元、暂扣驾照 6 个月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肇事致人伤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的扩大到 7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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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沿革
在我国这样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度里,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明确、从明确到细化和严格的发展、变革的过程。我国的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表现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在酒后驾驶刑事处罚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一直没有把醉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同一般交通肇事区分开来对待,不论 1979 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 1997 年新修正的新刑法,都只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交通肇事是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还是操作失误造成的,法律一概不问,当然法官可能在实际判罚中会有所考虑,但是总的说来,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刑事处罚制度。2010 年年 8 月 23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或许将来醉酒驾驶将有明确的刑事处罚制度来约束。在酒后驾驶行政处罚方面,与刑事处罚制度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制度的变化则要复杂的多,但也仅限于 1986 年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有关酒后驾驶行政处罚制度的规定直到 1955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批准通过《城市交通规则》才有所体现,其第四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第五十五条规定“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
第二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设计的法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在预防和惩罚酒后驾驶上的功能定位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条文,它具有法律本身所具备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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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把体现在规则和原则中的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立对酒后驾驶极为危险且将被惩罚的信念,从而达到使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外在规范内在化,让人们形成尊重和遵守酒后禁止开车的习惯。可以看出,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教育作用是通过反面教育来实现的,即通过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使人们在今后遇到饮酒与开车可能相遇的场合里,根据处罚制度的规定,教育、告诫自己或者他人不应该在饮酒后发生开车的行为,并充分认识到违反此规则可能遭受的风险。根据零点研究咨询集团《2009 年零点中国公众评价指数报告》的调查显示4,我国绝大多数民众对于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明确认知,对酒后驾车的后果也心知肚明,有 73.7%的人认为酒后驾车非常危险,会影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只有 2.2%的人认为一般或不太危险。
……….
2.2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作为一种价格诱因,影响人的行为选择。经济人理论告诉我们,人并不是一味的规范遵循者,如哈耶克所说:“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人既是规范遵循者,也是理性最大化者5。对于酒后驾驶处罚制度,人们时时刻刻对遵循不饮酒驾车规定的收益和不遵循该规定的收益进行比较,如果遵循不饮酒驾车规定的收益明显大于不遵循该规定的收益,则该行为人有更大的可能做出遵循不饮酒驾车规定的理性选择。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者必须分析需要人们不酒后驾车造成的成本与收益的影响。从经济学意义上看,酒后驾驶处罚制度就是要让驾驶人认识到违反不饮酒驾车规定所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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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远远大于其可能获得的收益,迫使驾驶人遵守严禁饮酒驾车的规定,以满足公众安全利益的需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即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只要没有发生重大、特大的交通肇事,是不会被刑法处罚的,只能被行政处罚,当然前提是要有警察能够发现并决定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偏偏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行政拘留 15 天,或者是并处最高罚款 2000 元,但是 2000 元对一个“有车族”来说,可能只是九牛一毛,无关痛痒。至于 15 天的行政拘留,也有可能在各种人际关系网的相互作用下得不到落实了。于是,他的选择天平就偏向于不遵循规定即酒后驾车了,但是无形之中这种选择却给社会和不特定人群带来了高度危险性。因此,在我国,酒驾行为最大可能受到的最严厉处罚,与可能给交通安全造成的后果相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酒后驾驶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是过轻了,从而导致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泛滥成灾。因此,驾驶人违反严禁酒后驾车规定的成本高低,直接决定了驾驶人遵守严禁酒驾规定的程度高低。 ………
第三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设计的法经济学分析....... 7 3.1 制度在预防和惩罚酒后驾驶上的功能定位..... 7 3.2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 9 3.2.1 法律制度与人的行为选择.... 9 3.2.2 法律执行的成本与效益 .... 10
3.3 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效率与公平考察..... 10 3.3.1 酒后驾驶界定标准设计的问题...... 10 3.3.2 酒后驾驶肇事罪名认定的问题...... 11 3.3.3 酒后驾驶肇事判处缓刑的问题...... 12 第四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运行..... 13 4.1 行政处罚制度运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13 4.2 刑事处罚制度运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15 第五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最新变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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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减少成本的途径 .... 17 5.2 提高效益的途径 .... 19
第五章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最新变迁的法经济学分析
5.1 减少成本的途径
增加酒后驾驶人违法成本的实质是加大对驾驶人违反严禁酒后驾驶规定的惩处力度。“在同等威慑水平下,如果提高惩罚概率要比加大惩罚严厉程度耗费更高的成本,那么较高惩罚严厉程度与较低概率的组合就是更好的组合。”可见,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以增加酒后驾驶人的违法成本能够,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酒后驾车现象的发生。一般说来,增加违法人成本可以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三种手段来实现。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在 2010 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的罪名,赋予比较重的法定量刑。无独有偶,4 月 28 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2011 年 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争论多时的“醉驾入刑”终于得到了明确,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扩大,驾驶人的违法成本将明显提高,刑罚的震慑效果也必然得到强化,引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详的话:“那确实是对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是有积极作用的。” ……… 结 语
脱离法理的限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酒后驾驶处罚制度进行分析透视,使得对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研究脉络更加清晰。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我国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存在界定标准过宽、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发现率和查处率低下,酒后驾驶肇事发生后又存在司法成本过高、震慑力度不足等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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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酒后驾驶违法现象日益突出。为此,笔者建议,应当通过提高酒后驾车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幅度、降低酒后驾车的处罚起点标准、提高酒后驾驶行为人强制强保险费率等途径,增加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进而影响驾驶人的行为选择;在优化制度运行效益方面,笔者提出应当引用判例法减少酒后驾驶肇事定罪量刑时的司法成本,简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以提高酒后驾驶行政处罚效率;在提高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效益方面,笔者建议要从加强执法监督、扩大责任主体和强化社会监管三个方面,通过设计多元化的处罚制度来共同治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这些建议对于整治酒后驾驶违法现象要比单纯从法理角度进行探讨更加直观、实用,可能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和经济发展规律,使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更富有效率。 …………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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