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审补委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市审补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局
专
项
资
金
专
户
。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4
..
截偷留
、、
挪漏
用税
专被
项查资
金处
的的
; ;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