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2012]206号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资金使用意见(3)

2018-11-22 10:41

(一)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审补委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市审补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4

..

截偷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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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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