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6条 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第7.2.17条 各种消防泵、稳压泵等的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2.18条 各种仪表的安装(表7.2.5中的内容除外),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接线、校线,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2.19条 各种设备支架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2.20条 设备及支架、法兰焊口除锈刷油,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第7.2.21条 系统调试执行本册定额第八章相应项目。
第三章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
第7.3.1条 各种管道安装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主材数量应按定额用量计算。
第7.3.2条 管道安装综合了管件安装,支架制作安装及除锈刷油,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吹扫等。
第7.3.3条 无缝钢管法兰连接定额,管件是按成品管件现场(接短管)焊法兰考虑的,包括了直管、管件、法兰等预装和安装的全部工作内容,但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量应按设计图纸另行计算。
第7.3.4条 螺纹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安装时,按无缝钢管安装相应定额(不包括主材)乘以系数1.20。
第7.3.5条 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内外镀锌及场外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第7.3.6条 气动驱动装置管道安装定额,已包括卡套连接件的安装,其数量按设计用量计算。
第7.3.7条 喷头安装按不同规格以“10个”为计量单位。
第7.3.8条 选择阀安装按不同规格和连接方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已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第7.3.9条 贮存装置安装中包括支框架、灭火剂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安装固定,系统组件(集流管、容器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安装、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安全阀安装等及氮气增压。贮存装置安装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规格(L)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3.10条 二氧化碳贮存装置安装时不需增压,应扣除定额中高纯氮气,其余不变。 第7.3.11条 二氧化碳称重检漏装置包括泄漏报警开关、配重、支架等,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3.12条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中的无缝钢管、选择阀安装,按相应定额(不包括主材)分别乘以系数1.16。
第7.3.13条 焊接或法兰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3.14条 定额中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属高压二氧化碳系统。本定额不适用于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管道安装等应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3.15条 系统调试执行本册第八章相应项目。
第7.3.16条 阀驱动装置与泄漏报警开关的电气接线等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四章 泡沫灭火系统安装
第7.4.1条 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已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地脚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2条 泡沫发生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3条 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4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的安装及管道系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4.5条 消防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6条 除锈、刷油、保温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第7.4.7条 泡沫液贮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8条 泡沫喷淋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等安装应执行本册第二章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
第7.4.9条 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第7.4.10条 油罐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11条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备安装
第7.5.1条 设备、部件按设计成品以“台”或“套”为计量单位。 第7.5.2条 模拟盘以“m2”为计量单位。
第7.5.3条 除入侵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外,其他联动设备的调试已考虑在单机调试中,其工程量不得另行计算。
第六章 电话通讯设备安装
第7.6.1条 交换机安装已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按门数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6.2条 电话分线箱分明装和暗装两种安装方式,按半周长以“个”为计量单位。未包括接线等工作内容。
第7.6.3条 话机、消防电话插孔、电话插座、出线口不分安装方式,分别以“部”、“个”为计量单位。
第7.6.4条 消防电话插孔,电话插座、出线口定额已综合了接线盒的安装,不再另行计算。 第7.6.5条 设备及接线端子板接线是指电话电缆与设备连接或在电话分线箱内与端子板连接,按电缆对数,以实接电缆端头数量“个”为计量单位。
第7.6.6条 通讯电缆分为穿管、埋地和沿墙壁三种敷设方式,按电缆对数,以“100m”为计量单位,其附加和预留长度按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的电缆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市话电缆沿墙壁吊线式敷设定额中已包括吊线的架设,不再另行计算。
第七章 共用电视天线系统、广播系统装置安装
第7.7.1条 天线是按成套装置考虑的,其架设包括天线底座、支撑杆和避雷装置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7.2条 前端箱分明装和暗装两种方式,按半周长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7.3条 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混合器分明装和暗装两种方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7.4条 均衡器、衰减器不分安装方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7.5条 用户终端盒分明装和暗装两种方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7.6条 FM音箱不分安装方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7.7条 用户终端盒是指安装电视插座的接线盒,不分安装方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7.8条 同轴电缆分沿桥架、支架和穿管两种敷设方式,以“100m”为计量单位。
第7.7.9条 同轴电缆头制作,适用于各种接头和端头,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7.10条 同轴电缆敷设中附加和预留长度按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的电缆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7.7.11条 广播控制柜是指安装成套广播设备的成品机柜,不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7.12条 扬声器区分吸顶式和壁挂式两种安装方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7.7.13条 广播分配器是指单独安装的分配器(操作盘),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7.14条 功放机、录音机的安装按柜内及台上两种方式综合考虑,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7.15条 子母钟区分母钟和子钟分别以“部”和“个”为计量单位。
第八章 系统调试
第7.8.1条 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各种探测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组成的报警系统,分不同点数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点数按报警控制器的点数计算。
第7.8.2条 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按照不同点数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点数按联动控制器的点数计算。
第7.8.3条 广播、通讯、消防广播、消防通讯系统调试按系统中的广播喇叭、音箱、电话分机、电话插孔的数量,以“10只(个)”为计量单位。
第7.8.4条 消防电梯调试,指电梯与控制中心间的控制调试,以“部”为计量单位。 第7.8.5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指可由消防控制中心显示与控制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以“10处”为计量单位,每樘为一处。
第7.8.6条 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以“10处”为计量单位,一个阀为一处。 第7.8.7条 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包括模拟喷气试验,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切换操作试验,按试验容器的规格(L),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试验容器的数量包括系统调试、检测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器的总数、试验介质不同时可以换算。
第7.8.8条 入侵报警系统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点数按实际调试点数计算。 第7.8.9条 电视监控系统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头尾数包括摄像机、监视器数量之和。
第7.8.10条 楼栋放大器、用户终端的调试,按放大器、用户终端的数量以“个(户)”为计量单位。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一章 通风管道制作安装
第9.1.1条 风管制作安装以施工图示风管规格按展开面积计算,不扣除检查孔、测定孔、送风口、吸风口等所占面积,以“10m”为计量单位。
2
圆形风管F=π×D×L
矩形风管F=2(A+B)×L 式中F-风管展开面积(m2); D-圆形风管直径(m); L-管道中心线长度(m); A-矩形风管长边尺寸(m); B-矩形风管短边尺寸(m)。
第9.1.2条 风管长度一律以施工图示中心线长度为准(主管与支管以其中心线交点划分),包括弯头、三通、变径管、天圆地方等管件的长度,但不得包括部件所占长度。直径和周长以图示尺寸为准(变径管、天圆地方均按大头口径尺寸计算),咬口重叠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另行增加。
第9.1.3条 薄钢板及净化通风管制作安装不分截面尺寸,均以钢板厚度编列。其他通风管道均按截面尺寸、厚度编列。定额内所列风管规格其直径为内径,周长为内周长。 第9.1.4条 整个通风系统设计采用渐缩管均匀送风者,圆形风管按平均直径,矩形风管按平均周长计算。
第9.1.5条 柔性软风管安装按风管直径以“根”为计量单位。
第9.1.6条 风管导流叶片制作安装,按图示叶片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 第9.1.7条 软管(帆布接口)制作安装,按图示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9.1.8条 风管检查孔制作安装以“100kg”为计量单位,其重量按本定额附录的“国标通风部件标准重量表”计算。
第9.1.9条 温度、风量测定孔制作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9.1.10条 风管及部件制作安装所用型钢及薄钢板的除锈刷漆消耗量(风管面漆除外)定额中已综合考虑,除另有说明或允许换算者外不得另行计算。
第9.1.11条 薄钢板通风管道、净化通风管道、玻璃钢通风管道、复合型材料通风管道的制作安装中已包括法兰、加固框和吊托支架,除过跨风管落地式支架外,不得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