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方式公开募集资本和发行基金。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募集资本时,须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并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及固定回报。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不得对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委托其他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其资金应由第三方银行托管。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6
(三)分立与合并。
(四)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或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五)解散、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依本办法注册和备案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新出台有关规定,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