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2)

2018-11-22 18:47

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交易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告信息)、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告信息)、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

这17张报告表式无论是从表名到内容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再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由于42号公告并没有明确38号公告已经作废,年度关联申报是否需要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从理解关联申报和解决对外投资和所得信息获取、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获取要求看,这两张表式已为单独文件所规范,并且《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不仅仅是年度关联申报时要求报送的表式,居民企业在对外投资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化的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就应报告该表式,因此38号公告明确的2张表式应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实际上总共就有19张表式。当然这19张表式不是每个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都必须填报的,企业可以依据业务发生情况和填报的条件要求进行选择。总局官方解读认为大部分企业可能仅填报9张表以内,与原报

告表相近。有3张表第一年填报后,以后年度大部分信息可共享,比之前填报更加简化、便捷。

(二)国别报告

42号公告要求跨国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文件没有说明是币种,但此处应理解为55亿元人民币)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国别报告要求列出的跨国集团所属所有的成员实体,不仅仅是现行法规所要求的与中国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而且主要关联企业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实际税负等关键信息都要披露。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国集团的业务模式、功能风险承担、价值创造、利润分配,税收负担等的合理性及与功能风险相匹配有一个大体的把握和识别,尤其对关联集团中利润归属和价值创造严重不协调的情况有比较清晰的指引,也有助于各国转让定价调整能够在更加透明和信息充分的条件下达成一致,大大提升了转让定价调整的力度和效率。42公告明确了需要披露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其披露的门槛是该跨国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这一门槛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营业收入规模超过7.5亿欧元的金额基本接近。42号公告同时明确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

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从42号公告精神看,凡对于达到提交国别报告要求的跨国企业集团没有按相关规定提供国别报告或我国无法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三)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42号公告采用了三层结构文档体系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以及特殊事项文档,并根据文档及交易类型设置了不同的准备条件。与分国别报告不同的是分国报告主要由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提交,并且有门槛设定。而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以及特殊事项文档是由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准备、提供的文档资料,并且两者在文档具体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和要求上有很大差异。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中的主体文档主要提供跨国集团全球经济活动情况的详细信息。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设定条件是: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本地文档主要包括居民国企业概况、关联交易信息、财务信息。本地文档也有设定门槛,即: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本地文档与主文档一样,同样是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企业准备或提交,但两者区别是主文档要求披露合并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成员的全球经济活动的宏观信息和具体信息。而本地文档仅反映本地企业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信息。

而特殊事项文档仅针对纳税人所发生的特殊事项准备,如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或关联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时,且需要抵扣利息支出的纳税人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

对于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42号公告明确的适用年度是自2016年会计年度起,即纳税人发生于2016年会计年度的符合主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要求的, 其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公

告同时明确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42号公告对于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与原2号文第九条规定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精神相比,对比列表如下: 2号文原条款 第二章 关联申报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2号文征求意见稿条款 第二章 关联申报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一方与另一方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个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42号公告第二、三条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联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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