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2)

2018-11-22 18:55

裁判摘要:备忘录中的约定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应属无效,对天友公司称其应付价款已转为黄晓东应付房款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6】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闵国伟诉被告刘守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双方未将涉案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而是在债务未到期前将房屋过户至刘守俊名下,符合让与担保特征,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因无物权转移,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书也无法律效力。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出租合同书均属无效,刘守俊应当协助闵国伟恢复产权登记,但该房屋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现尚未消除,应当消除抵押权。

【案例7】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1259号吕斌与许兰、薛凯等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摘要: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中“如薛凯、许兰于2012年3月8日前将该房屋购房款400000元返还给吕斌,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否则薛凯、许兰必须于2012年3 月9日将房屋交付吕斌”的内容,薛永辉作为见证人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签某以及吕斌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向薛永辉银行账户汇款400000元等事实,可认定薛凯、许兰与吕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系为薛永辉向吕斌借款提供担保而订立,薛凯、许兰与吕斌之间成立了担保合同关系。该合同中“如薛凯、许兰于 2012年3月8日前将该房屋购房款400000元返还给吕斌,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否则薛凯、许兰必须于2012年3月9日将房屋交付吕斌”的约定,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担保关系,故吕斌与薛凯、许兰之间的担保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案例8】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1110号王凯、丁建林与陈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原被告双方基于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9】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35号施玲与夏加苗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第三人持有原告出具的借条、抵押合同、收条,第三人亦实际向原告出借了资金,故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担保关系。原告与第三人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如到期尚未偿还,车归乙方所有”,之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将案涉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时,形成了让与担保关系,该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应属无效约定。

【案例10】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380号佘奇峰与李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原、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的关于扬州市堂子巷南2幢202室房屋房地产买卖契约应认定为以物抵债合同,当时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尚未届清偿期,尽管双方以该房屋进行抵债并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但其真实目的应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特征,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该买卖契约应当认定为无效,且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案例11】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大民初字第0308号花锦权与陈友正返还原物纠纷案

裁判摘要:我国法律只承认所有权保留作为非典型担保方式,并不承认让与担保,让与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应当认定无效。故本案中原、被告过户车辆以及双方关于一个月还款赎车的约定均无效。

【案例12】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商初字第0421号朱刚与周雷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并不承认这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关于将原告对徐州爱侬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 8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周雷的约定是无效约定,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

【案例1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03号蔡德恩与侯少专、江苏鸿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该协议约定将借款转化为房屋预售款,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但同时又约定了回购条款,故该协议名为买卖,实为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原告要求确认其与鸿洲置业之间就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 100号清河广场3号楼16-19层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该协议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案例1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1072号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宣建耀、濮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1、从《担保借款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看,邓志华、陈红燕与赵银刚、被告宣建耀达成的是借款合意,雅居公司与赵银刚、被告宣建耀达成的为担保合意,即雅居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方,以其开发的雅居.西湖三期11套商品房以销售给借款人的形式为邓志华、陈红燕的借款提供担保,在邓志

华、陈红燕未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雅居公司将11套商品房过户给出借款人,并以购房款抵偿欠款。因此,雅居公司与两被告签订的11份商品房买卖协议,非双方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真实合意,而是属于担保方与出借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变相约定将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该行为符合流质契约的要件,应当确认无效。2、让与担保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预先转移给债权人,由双方约定于债务清偿后,将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得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本案中雅居公司与两被告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两被告并不因此享有物权请求权,不符合让与担保的要件。由于我国并未确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制度,因此,即使本案所涉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让与担保要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两被告基于让与担保而取得的商品房所有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亦应当确认无效。

六、对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不做评判,仅否定物权效力。

【案例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410号卢玉花与池板莲、孟照斌、厦门市源莲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物权法》并未规定让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本案让与担保合同不能产生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本案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股权质权尚未设立。

【案例2】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688号徐金刚与郑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被告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将车辆由第三人名下过户登记给原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该过户登记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故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

【案例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114号张雯与陈凤春、章保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两被告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与原告张雯达成具有以物抵债性质的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两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张雯占有的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但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该行为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案例4】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开民初字第0169号顾勇芳与高华、吉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尽管双方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尊重客观事实、回归交易本质,可以确认该行为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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