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2018-11-22 18:58

保险法

授课老师:谷凌

书目

教材:李玉泉《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9月版 参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2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主编 参考书目: 1、《保险法》陈欣 第三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9月版(英美法角度介绍其保险法制度) 2、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原(典型的大陆法系思路) 3、袁宗蔚《保险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了解保险法规则的设计与原理) 4、john f.dobbyn 《insurance law》(第三版美国法精要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联系方式:

e-mail:guling@pku.edu.cn 办公室:陈明楼209 电话:62766119

office time:周三下午1:30-3:30 周五下午1:30-3:30 成绩评定办法:

平时:30%(两次小作业,各占15%)

期中:20%(11月中下旬,要求在课后完成一个案例分析) 期末:50%(通过案例考察,一般2个,开卷,知应用)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

第一节 风险及风险的管理

一、什么是风险(risk)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危险与风险】:就寻常理解而言,风险包含着投机的可能,所以部分学者主张使用危险而非风险一词。但在我们的理解中风险与危险无差别。 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房屋发生火灾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股票交易的风险) 保险人承保的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风险的三个特性:

1、客观性:客观存在,不可消除

2、偶然性/不确定性:风险发生与否不确定,风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e.g死亡),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不确定,风险发生非故意。

3、损失性: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人带来一定损失 二、风险的管理

避免风险(1、一些风险不可避免;2、避免途中产生新的风险;3、避免成本过大) 预防风险

自留风险(消极的,积极的——自留基金以使风险发生后损失减小) 中和风险(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集合风险(集合同种类风险进行处理,e.g运输业;在集合体中分散风险造成的损失) 转移风险(全部——担心房子发生火灾而卖房子;部分——把房子租出去) 第二节 保险概述

一、什么是保险

(一)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二)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因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功能: (1)风险转移功能:

被保险人(有时就是投保人)是风险的直接面对者,有着风险转移需求。 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手中转移到风险偏好者(风险中立者)手中 风险预期值:风险发生时风险概率与风险规模之乘积(风概*风规)

例:风险一:1%*10000(丢电脑) 风险二:10%*1000(丢笔) 单独的人:对风险二造成的损失承受能力>风险一造成的损失承受能力;因此愿意转移风险一,对风险一投保。 保险人:风险一、二的风险预期值都为100,没有差别。 理论上: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自留风险,收取了较赔付的金额更高的保费) 【技术性:保险人对于风险预期值需有准确判断】 大树法则 数据支持——科学统计:范围足够大、时间足够长 对于风险偏好者来说,在每一种风险预期值相同时,遭受较大损失的小概率风险与遭受较小损失的大概率风险对他们来说没有什么区别。但对于风险厌恶者来说则不同。 保险的作用就是将一个损失大、概率小的不确定风险转化成支付小笔金额的损失小而概率大的确定性风险。

(2)风险集中(风险分散)功能 保险人通过向大量面临同质、独立风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得以将风险厌恶者集合起来以共同分摊个体风险并因此降低其集体风险。

(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但现在其归于海商法;现在的保险法规定陆上保险,起源于17世纪伦敦发生的一场大火。

911后:把恐怖袭击列为保险的除外责任 why其损失无法衡量。 同理:核泄漏——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可以承保。

(3)风险分配功能

保险人不仅接受风险转移并将其集中起来而且会在提供保险保障时努力确定一种与每一个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互成比例的价格,使得单个被保险人的风险会被分配到风险程度大致相当的风险共同体中。(不同年龄的人投人身险收取不同的保费) 【困难】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有时难以判断

【逆选择的风险】若对高风险与低风险者收取相同的保费,则高风险者将驱逐低风险者。弥补措施:1、对低风险者施加补偿(上一季度无事故即降低保费);2、前期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做出区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的构成

(一)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保险人并不承保所有的危险 ? 可保危险:

1、是纯粹危险(危险的背后不存在获利的可能) 2、是偶然事件 不确定性与意外性

(1)不承保大概率事件or确定事件;

(2)排除故意行为:但是故意行为仍有不确定性,为什么需要排除——故意行为会增加保险人对风险预期值的统计难度、增加保险人的风险。

例子:张国荣在自杀10多年前先后投保了2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及意外伤害险,5年前曾投保200万美元的意外伤害险,2002年又加保1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共计500万美元保额的保险单。 人寿保险:不论是意外还是疾病。 意外伤害险:意外、非本意。

【自杀条款】2年内、2年后。问:2年之前与之后有什么区别?经过调查统计,若为自杀2年前投保的,其对保险人的预期不会有太大影响。

3、可保危险必须带有普遍性——同质风险

与保险的基础性要求不可分,按照大树法则来进行测量,必须有足够多的数据进行区分,同时也需要有发生该种类型危险的人群。

比如,发射卫星——发生的领域不具有普遍性。但是保险公司也会提供一定的保险,国内的 保险公司之间会分担其风险,保险公司有足够资金支持的基础上。 同时,也需要一些再保险等技术,使得过去不敢承担的保险现在可以。

? 独立风险:一个被保险人遭到损失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比如:一辆车辆发生碰撞并

不会导致城市当中所有车辆发生碰撞,保险是独立的。

比如:一些地区发生飓风的风险比较大,一旦发生会给整个地区发生严重的后果,可以只是筛选了一定支付保费的群体来进行投保。非独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要通过多种形式要进行避免,比方说将此作为除外风险。 ? 损失可以确定和计量:

能不能以一定的货币进行计量,损失发生的原因是否可以确定。 比如:家庭财产盗窃险,要求“有明显的盗窃痕迹”。比如一层夏天通风打开窗户遭窃,保险人不对其进行补偿;

再比如,一些房屋慢慢地渗透,才会造成一次严重的损害。长期累积进行的损害,不会列在家庭财产赔偿的范围。

? 经济上的可能性:较大损失的小概率风险。

(二)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ALL for one,one for all.——降低预期偏差

风险发生的普遍性。投保人足够多才能够降低保险人对于数据预测的偏差。

(三)以对危险事故所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填补)为目的 只有被保险人遭到损失,保险人才进行赔付。 财产保险当中会考虑到标的固定的折旧率,以及标的本身的价值。保险人按照事故发生时候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进行超额赔付,可能造成保险当中的道德风险。——投保人投保是为了获得保险事故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什么是?指的是法律承认的,投保人因为保险事故会造成其损失。这个损失也应当是保险人的损失而非其他人的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

填补:人身保险当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肢体残疾等,又如何进行补偿呢?存在一定的争议。【P3~9有关保险的学说、概念、构成】

三、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损失的类型(保险人承包的标的)分类 ?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身体、寿命遭受的损害。包括意外伤害、疾病、附加教育保险、附加婚嫁

保险)

?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一些责任,消极的财产损失,一定程度上也划到了财

产保险。也称为第三人保险,存在为他人投保的目的,比如交强险。防止赔付不足的情况。)

一开始无法确定保险责任的价值,存在许多与传统的财产保险不同的特点。 (二)根据保险责任的效力基础的不同分类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商业保险,保险法主要规范的) ? 强制保险:养老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已废止)《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自愿保险:

总结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之间的区别 (三)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先后次序分类 原保险、再保险

再保险:原保险人(原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分出去(溢额),同时分出一部分保费,保留一部分(自留额)向另外的保险公司(再保险人)投保。 分出人是一个中介,需要给再保险人支付佣金,即分保保费。

四、保险和一些类似概念的比较 阅读书(7——9页) 保险与储蓄、赌博、保证 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第三节 保险法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当中有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德国、日本都有这种单独的法律】 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广义(保险公法和私法)与狭义 广义:保险业法与社会保险法 狭义:保险合同法与保险特别法。

二、保险法的地位

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

(一)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合一的国家

(二)列入商法典中——民商分立的国家。如:韩国、日本 (三)制定单行法律

第二章第三节 保险法的沿革(17-27页)

第二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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