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加大投入,但是怎么算加大?你的标准是什么?其实法律里边并没有做出明确的依据。换句话说,目前关于财政资金的安排,我们没有量化考核标准,只有一个定性的描述,就说你要不断地去加大投入。但是没有量化考核标准。这是我们讲的政府环保责任的第一个方面,应当做什么。
那我们讲“责任”这个词在法律上还有另外一层意义,你应当做的事情没做,实际上意味着你将会受到一些不利的对待,这样我们把它叫做后果意义上的责任,针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我们讲叫行政处分。那在《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67条,规定了“上级政府核报部门加强了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该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一些处分建议。”
并且在68条,详细的规定了应当被给予行动处分的9种情形,前面有8种,号称是附有环保职责的行政机关的八项规定,比如说不符合许可条件给予许可的、对应当责令关闭而未做出的、篡改监测数据的等等之类,有八种违法情形,应当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和开除处分,而且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我们看分别针对一般的工作人员,以及领导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行政问责的种类。我们讲也是目前环保问责的主要依据。
我希望强调一点的就是说,环保问责的对象其实不仅仅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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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部门,也就是我们说的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而且也不应该仅仅是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从我目前的环保管理体制,除了环保局之外,我们看到我们的发改委、农业局;我们的交通、农业、林业都富有一定的环保职责,包括我们的人民政府本身也富有环保职责。所以我们讲问责的关键在于谁在行使这项职权,可能是环保局,大部分是环保局,但是也有其他部门,或者是人民政府。所以我们讲在这个问责的时候要做一个仔细的区分,不能一出了事,只要出了环境问题都问环保局的责。我们讲这可能也是不科学、不合理、不公正的。这是我们讲的关于环保责任方面的修改。
第二个方面,我们来看一看这次修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关于这个环保职权,环保监管制度的。环保职权可以做什么?我们通常的表现形式就是你有什么手段来制裁这个污染企业,环保监管制度,环保监管制度方面第一项我们讲环境规划、环保规划。对于这个环保规划来说主要的一个修改,就是强调了这种环保规划的独立性。按照我们之前的环保法,环保规划说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计划部门综合平衡之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一个综合平衡这样一个程序。在修改之后,把这个综合平衡这个程序就删除掉了,就是由环保部门制定,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就可以了。更加强调这样一个环保规划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其他规划,这样所谓的独立性。那另外它也强调了规划的协调性,大家知道我们现在规划很多,各行各业都有规划,有纵向的、有横向的、有各领域的、有综合性的。这样一个规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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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我们看看和环保规划密切相关的,包括了三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这三项规划我们讲环保规划在制定的时候,要和这三项目规划之间进行相衔接配合,避免出现一些矛盾冲突,这是我们讲对于规划方面有两个层面的要求,强调独立性和规划的协调性。
第二个方面,是涉及到环境标准,关于环境标准的修改内容不多,最核心的一点增加了一个关于环境基准研究的条款。这里边有一个概念叫环境基准。通俗一点来说,所谓的这种环境基准实际上就是说我们讲的一个背景值、一个基础。比如说我们要了解一下我们环境质量,那我们总得要知道在人类行为干预之前环境是什么样的,以及这样一个环境里边的某种要素它到达什么程度之后会引起一些所谓的公众健康损害,这个限值在什么地方?所有这样一些限值最新内容的研究都和环境基准相关,其实环境基准的研究的程度也代表了,或者说反映了体现了一个国家环境标准的科学化程度。
说到这我们就不得不想起来2008年奥运会以来一直持续到2011年、2012年,美国大使馆和北京环保局之间的这样一段纠纷。大家知道美国大使馆在自己的使馆门口弄了一个监测器,定时发布使馆区域周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并且向社会公开。这个监测结果和北京市环保局部的监测结果出入很大。最典型的就是某一天北京市环保局的监测结果说空气质量良,但是美国大使馆监测结果说非常不健康。这个差别很大,原因在哪?其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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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可以看到,双方说的不是一回事,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标准不一样,监测所依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其实最核心的争论是哪?就是美国人说它那空气质量非常不健康是因为PM2.5严重招标,北京市说空气良,是因为我们当时的环境空气质量里面标准根本没有PM2.5这一项,不用监测。你再怎么超标我们这指标还是良,不会超标的,那你会看这显示了一个标准的科学性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次法律的修改说要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方向是对的,但是步子迈得很小,可能也是考虑到我们的现实情况,我们环境基准的研究可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去积累。但不管怎么样我们可以看到至少大方向是瞄准了,标准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它背后是一种科学的判断和利益的衡量,这是关于环境标准。
第三个方面制度的修改是关于环境监测。我们的环保执法的耳目就是环境监测,我要去收集数据,关于这个环境监测,我们讲这次法律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整合现有的监测网络、监测系统,我们目前监测的是山头林立,除了环保部门之外,水利、海洋、国土、农业、林业等都有自己的监测队伍,而且监测网络之间缺乏统一规划,数据信息也不共享。这次环保法修改的一个核心的任务,就是要把现有的这样一些监测的站点网络规范化,纳入到一个统一的体系里边来,方法是什么?并不是说把其他的所有的这种监测系统都纳入到环保部门的那种监测系统里边,还是各自保持现状,但是授权环保部,统一制定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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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划监测站点的设置。也就说你可以做监测,但是你要遵守统一的监测规范,你这个检测站定的设置要符合环保部门的这样一个统一的规划。从这个方面来,我们看到试图去努力的去整合现有的监测资源,提供一个更好的监测服务。
那对于这样一个监测站来说,法律里边提出一个新的要求,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出一个责任要求,是因为大家知道我们这两年来监测数据造假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也是这次法律修改的核心的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说你监测数据造假,我们讲提倡我们整个监测制度我们的监管的制度,我们整个环保决策就会偏离方向,因为你是建立在一个虚假的信息基础之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什么?第一,强调监测机构的真实性责任。第二,后面我们在法律责任部分会看到,如果弄虚作假,将会面临严厉的制裁,对于这样一个官方的监测机构来说,我们有行政处分。八项规定之一就是弄虚作假,我们讲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会有行政处分。另外你所提供的监测服务的数据造假,那有可能会要承担对由此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承担连带责任,有民事上的责任,除了行政还有民事。通过这种责任的强化来保障这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这是关于环境监测。
第四涉及到环评制度的修改,环评大家知道,是预防性的制度,也是目前我们中国在环保领域里边应用最广泛,环保部门最倚重的一项制度,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国家还专门针对环评制定了一部法律,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由此都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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