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2)

2018-11-22 19:39

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妥善保存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和检查记录,劝阻或及时举报责任区内违反城管规定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工作的,其责任主体不变。

第三十一条 建设、房产、林业和园林、交通、水务、公安、工商、排水、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权利,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履行责任区义务。

第三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责任;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区、开发区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合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第三十五条 街道、乡镇负责将辖区责任人(包括物业企业)履责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责任人履责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依据。

- 6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书签订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 7 -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药品价格虚高的成因与治理对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