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方案(5)

1970-01-01 08:00

72 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方案

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临时用电设施、装臵,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五、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六、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机械设备性能,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

四、机管和操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操作人员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新购或改装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制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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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经过大修理的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除,安装后必须经项目部、公司有关部门和建委及安监局认可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八、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项目部和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必须由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十、机械设备严禁超负荷及带病使用,在运行中严禁保养和修理。 十一、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十二、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项目部、公司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及制度。

脚手架验收检查制度

为确保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提供的安全操作场所,各类脚手架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搭设,并加强对脚手架的管理,特制定制度:

一、脚手架的基础夯实填平验收制度

1.脚手架承压部位的回填土必须夯实,宽度为2m以上,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2.整体脚手架基础必须浇砼,立杆埋深300n或在立杆下臵垫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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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绑扫地杆;

3.对于高层脚手架的基础回填夯实,做好排水措施,立杆下臵垫50×200mm统长木板或统长槽钢;

4. 脚手架基础完必须由项目负责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施工。 二、搭设过程中的分段验收

1.脚手架由架子工严格按规程要求搭设;

2.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要严密的施工方法和工序搭接要求;

3.整体落地式脚手架,每搭设一定的高度,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进行认真严格检查,公司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4.对于特殊脚手架(挑架、爬架)等,每挑一次或爬升一次架子,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检查,公司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三、装饰阶段重新验收制度

1.在装饰前,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对于装饰时的架子着重检查部位有:整体外观是否稳固、变形、各种杆件搭接是否牢固,与墙连结点是否有效、牢固,各类的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等;

3.装饰阶段脚手架必须经项目部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4.装饰阶段在外墙施工时,必须做到每周一次检查、验收记录。 四、重点部位(电梯井、采光井)的脚手架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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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部位的脚手架必须按规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搭设; 2.搭设后,必须由项目部组织人员验收合格,方能挂牌使用。 五、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交接管理制度

1.对于同一脚手架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总承包方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

2.结构结束移交装饰单位时,总承包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履行交接验收手续,同时再次明确监护单位和监护人;

3.对监护单位和监护人必须挂牌公告。 六、脚手架拆除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法 1.脚手架的任何部件严禁随意拆除;

2.因施工明确需拆除的,必须由作业班组长向工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请书;

3.经项目部确认批准,并采取加固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4.脚手架拆除禁止无证人员登高作业,作业区域应设立警戒区和其他预防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条例,严格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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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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