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行为。省审计厅又将该情况反映到该省监察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监察厅联合组成了检查组,在对该案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之后,作出了开除刘某党内外一切职务和党籍,并免去刘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政处分。
二、问题
该案中,是否存在行政监督行为?如果有,是哪一种监督行为? 三、评析
本案中存在着行政监督行为。就监督的对象而言,行政监督可分为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而我国的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属于内部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类型,是专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的监督,而省工业总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因此,本案中省审计厅的监督属于审计监督,省监察厅的监督属于行政监察,而且这两种监督行为都属于内部行政监督。即为经过调查作出开除刘某党内一切职务的处分决定则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中的执政党的监督。
案例15:行政行为不当,致人死亡 一、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7日晚,彭某之子彭小某在饭店用餐时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当时在警区执勤的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于某前去制止,并带彭小某到警区值班室处理。彭小某不听劝阻,于某即对其拳打脚踢,并用花盆击中彭小某的头部,致其脑部严重受伤而死亡。4月22日,于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彭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8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并赔偿彭某一家人民币8000元。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彭某认为,于某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问题
1.于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吗?为什么? 2.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彭某在提起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4.法院如受理,在具体处理时,是否可以补足民事赔偿中的不足部分? 5.彭某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证明其请求人资格? 三、评析
(1)于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因为于某当时是在自己的值勤时间、自己所属的警区、以警察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保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其致害行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完全符合执行公务的标准。
(2)于某所在的市公安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公务行为的侵权责任有违法执行公务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因为这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具体表现为: ①事实基础不同。其先前附带民事诉讼是针对于某的犯罪行为,而其现在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则是基于于某的致害职务行为。
②被告方不同.前者的被告是于某,后者的被告是于某所在的市公安局。 ③主要理由不同。前者主要根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后者主要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 (4)不可以补足民事赔偿中的不足部分。
因为我国不实行损益相抵的原则。两次诉讼被告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别。国家的赔偿责任不因为受害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而减轻。
(5)彭小某的死亡证明;彭某与彭小某的关系证明。
案例16:高某诉乡镇政府强制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农民高某以能言善辩著称,以给别人介绍对象为业,远近闻名。2006年底的某天,40岁的王某求高某给其介绍对象。高某称王某年岁已大,形象又不好,恐怕难找到合适的。王某则愿意以高价相求。
于是,双方达成协议。若高某能给王某介绍成功,王某给付1万元作酬劳,在此之前,王某应先付给高某5000元作抵押,事成之后,再另给5000元,若事不成,5000元还给王某。半个月后,高某果然给王某介绍了一个对象,但经过几次来往,终因种种原因而告吹。于是,王某以对象没有搞成为由,要求高某返还预先支付的5000元押金,高某认为对象已介绍成功,只是由于王某自己太笨才造成失败的结果,不但不还5000元,反而还向王某索要另外5000元。双方发生争执,王某要钱不得,便告到乡人民政府,要求高某还钱。乡政府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高某与王某的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限高某在该决定送达之日起3天内归还王某的5000元人民币。后因高某拒不归还,乡人民政府便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强行将高某的价值6000元的电视机变卖了5000元还给了王某。于是,高某以对乡政府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问题
乡政府有无权力采取强制措施? 三、评析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这就是说,行政规章从总体上说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但是,如果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相符合,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相反,若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则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案中,乡人民政府依据司法部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属于部委的行政规章,这个规章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的。但我们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并不能找到基层人民政府有行政执行权的规定。显然,司法部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与行政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应予以考虑,更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同样道理,本案中的乡人民政府也没有权力在处理民间纠纷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以对乡人民政府的越权行为予以撤销。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既然行政机关是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公民的损失,那么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乡人民政府对高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实践中类似的民事纠纷可以如下处理:(1)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政府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政府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作出处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即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改变政府的处理决定;(3)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许可
案例17:行政许可
某省地方税务局拟确定一家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甲公司、乙公司均向该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了印制发票许可的申请。省地方税务局最后决定批准甲公司的申请。甲公司的申请被批准一个月后,乙公司得知此事。乙公司认为(1)甲公司不具备规定的印制专用发票的技术条件;(2)省地方税务局具体承办许可的人员滥用职权;(3)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甲公司申请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公平竞争权。乙公司决定向法院起诉。 75.根据《行政许可法》,本案甲公司、乙公司申请许可,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 )在办公场所公示
A.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B.申请柱格式文本收费标准 C.行政许可办理人员的权限 D.行政许可的数量、程序和期限 E.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条件
76.若本案有( )的情形,则应当撤销该许可。
A.甲公司不具备申请资格 B。许可办理人员滥用职权 C.许可办理人员违反法定程序 D.甲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 E.甲公司以贿赂手段取得许可
77.若本案乙企业申请发票印制许可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则省地方税务局( )。
A.必须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C.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D.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可以视具体情况随时要求补正材料
78.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可以作为原告,但只能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起诉甲公司
B.乙公司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为乙公司与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 C.乙公司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为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不属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乙公司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为乙公司与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决定有利害关系
E.乙公司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5.ADE 76.DE 77.D 78.DE
案例18:某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诉工商局案 一、案情简介
某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未取得《种子许可证》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销售玉米良种,在2006年春季大检查中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并被处以停业经营、没收非法所得12430元,没收种子1200斤,并处罚款500元。农业技术推广站以推广优良玉米种子为由,不服行政处罚,告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二、问题
未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种子,应否责令停止经营? 三、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有关部门可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36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了,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执照》经营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对前款行为,可以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上例中,该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玉米良种,属于无权经营,其经营种子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农业技术推广站擅自经营、销售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行政处罚
案例19: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一、案情简介
2006年7月1日,某县卫生防疫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王某在刘某开办的餐厅内进行卫生监测,发现有蚊蝇飞舞,于是决定对刘某处以50元的罚款。刘某辩称有个别的苍蝇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对他的处罚过于严重,但又不敢得罪人,只好乖乖取钱。正准备上缴时,被其妻洪某拦住,坚持要王某出示有关的文件。王某解释说:“文件我没带。”刘某夫妻二人对此解释极为不满,声称如果没有文件规定的依据就拒绝缴纳。这时候王某发火了:“你们什么态度,这样的处罚你们都算轻了,还得寸进尺要看什么文件”。刘某说:“你这是什么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且都出言不逊。经在场群众劝阻,双方停止了争议,县卫生防疫站遂于次日作出处罚决定,以刘某拒绝缴纳罚款、威胁辱骂监督、干扰监督员执行公务、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由,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刘某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在公共场合向监督员王某道歉;(2)对刘某从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将该处罚决定张贴于有关部门的门前。
二、问题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三、评析
本案中,行政处罚共有四处违反了《行政处罚法》:(1)在实施处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2)在实施处罚时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在没有对刘某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之前就作出了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违法了处罚法定的原则;(4)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案例20: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原则
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考点集成]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案例21: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葺一新,并购置办公家具,便于2006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好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家具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具公司的第一项要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
二、问题
法院的裁定有何道理? 三、评析
行政法制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政主体是指国家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其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依法委托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第一个要素即主体要素。行政行为的第二个要素是职权要素,即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不是从事民事或其他经济活动。第三个要素是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应当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和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当然这种法律效果或法律意义必须是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能对相对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或使法律事实得到确认等。
本案中,县工商局签订购买办公家具合同的行为虽然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第二个要素——职权要素,即不是工商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工商局作为与居美家具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具公司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对工商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居美家具公司应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
工商局第二个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由于居美家具公司不接受工商局提出的降低家具价格的条件,工商局便利用职权,以其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使居美家具公司的权利受到损害。对于工商局滥用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对方有权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受损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案例2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听证程序的适用
2002年9月24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吴爱华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劳动局劳动安全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吴爱华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吴爱华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9月27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吴爱华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吴爱华在9月29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派人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吴爱华。
[问题]
(1)据查,扣留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劳动局要吊销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吴爱华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正确答案]
(1)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2)可以。因为对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