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综合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四)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一年之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宣布作废,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河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申请名单
首次申请[ ] 直接延期[ ] 重新考核[ ]
申报企业:(盖章) 总人数: 申报日期:
技术职称 序 人员 类别 身份证号 安全考核证书 证书号 有效期限 号 姓名 性 年 别 龄 类别 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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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人: 联系电话: 备注:1、 “有效期限”注明证书截止日期。
2、“技术职称类别”填写“助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工
程经济类职称,
项目负责人应为“注册建造师”。 3、本页不够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