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建?2010?130号
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5月14日颁发了?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根据有关单位反映,为明确相关费率及计算基础,现对该文第六条修改如下:
“六、规费
(一)工程排污及施工噪音排污费(不包括已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按0.25%计算。
(二)防洪工程维护费即为堤围防护费。根据?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2002]121号)规定,按税前造价的0.1%计算。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汕府建[2006]62号)文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险费率按建筑面积0.9元/m、市政等工程的保险费率按工程造价8元/万元计算。”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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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校对人:邢瑞源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