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版-劳动争议民事答辩状

2018-11-22 21:28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答辩人因与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未能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原告拒绝签订导致,而非答辩人不与原告签订,答辩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答辩人召开会议明确要求每个员工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原告却故意置之不理,在分管领导及经理通知他签合同时故意拖延,并声称答辩人不能把自己怎么样。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全部在于原告,并非答辩人不与其签订,这种情形下还要求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显然不能体现公平公正,也会给答辩人的员工管理带来不良影响。

二、原告工作期间多次严重违纪,答辩人不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是凭借社会关系介绍、于XXXX年X月X日到答辩人处工作的,据此原告故意违反答辩人规章制度,工作期间多次发生严重违纪的情形即:担任售票员期间出现收受顾客钱不上交及私自停放电影等,这都严重搅乱了答辩人正常的管理秩序,不仅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也给答辩人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原告也曾多次向部门经理及主管人员递交了书面检查。像原告这种情形如支付经济补偿金将会助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答辩人公司的管理,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答辩人不应向原告支付行政处罚性质的“迟延支付赔偿金”。 根据相关规定,迟延支付赔偿金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四、答辩人的对原告的工资发放不存在低于XX区最低工资标准和未付加班费的情况。

答辩人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和《XX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且应付原告的工资和加班费已全部支付,不存在原告的工资低于XX市XX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也不存在未付加班费的情况,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五、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根据《XXXXXX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一)》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六、原告主动提出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原告XXXX年X月X日到答辩人处工作,XXXX年X月X主动提出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其失业是由于主动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综上,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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