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省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4)

1970-01-01 08:00

2、填写《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申报表》, 3、所属监督站初验审查通过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协会。 4、第八条协会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 5、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挂设统一设置的“创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字牌,以便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协会随时受理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 评第十一条协会评审之前,申审报单位填写《海南省建筑施时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审间 表》上报协会。 协会每4月、11月组织对已申报的项目现场评审一次。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评审一次(当年评审的项目主体工程应完成40%以上)。 年终统一公布评审结果. 评审机构 协会设立海南省建筑施评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审会, 机评委会下设评审小组,负责构 对申报项目的检查和推荐第十二条工作。 评审小组由4~5人组成, 设组长一人, 评审人员应为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专家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经验,熟悉规范、标准。 评审程序 汇一、听取受检工程施工项第十三条报 目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 二、查看受检项目提供的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资料 料; 三、按《建筑施工安全检现查标准》确定的内容检查场 施工现场; 四、对受检项目经理、专询职安全员以及施工现场有问 关人员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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