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试题及答案(3)

2018-11-22 22:34

确选项。

?C。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之申请,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同等的法律效力。各国对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何时终止的规定迥乎不同。一种立法例的规定是,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立法例的规定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自行终止,而是仍为存续直至他方再婚之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方才终止。我国采用前一种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B。《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A。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D。亲权的内容和作用古今有别,因时而异。古代的亲权,无论是我国古代的父权、欧洲古罗马法中的家父权抑或是日耳曼法上的保护权,均是以亲为本位的。及至近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嬗变,亲权制度演变的潮流是更加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务。”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本案中,甲对丙负有赡养义务,无权以丙再嫁为由拒不给付赡养费。

?A。我国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说明:“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C。变更亲子法律关系兹事体大,因此生父母双方共同决定是否送养自为题中应有之义。即使生父母已经离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送养子女亦应经过另一方同意,非常情况下方可单方送养。我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C。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确需扶养的兄、姐的扶养义务限于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因此,选项C不属于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的条件。

?C。《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

完成了从以亲为本位向以子为本位的根本转变。

?A。《法国民法典》规定,丈夫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权。

?B。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11

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ABD。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它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选项C夫权统治,是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体现,是漠视妇女合法权益的表征,并非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因此,选项ABD为正确选项。

?CD。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规范。婚姻家庭法的条文多用“必须”、“应当”、“禁止”等强制性术语。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出生、死亡或收养等发生之后,便在主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后果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可以说,相较于合同法等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任意性规范,强制性是婚姻法规范的鲜明特色。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部分任意性规范,如关于夫妻财产问题的约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但是,处理这些问题时当事人仍然必须以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为依据,并无自由选择的余地。

选项A,男女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缔结婚姻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双方达成合意本身并不属于婚姻法强制性规范予以调整的范畴,当然也就不能说明婚姻法的强制性。

选项B,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因而不能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人为地解除,仅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有关登报宣告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

选项C,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与其旨趣相左。结婚属于典型的身份行为,因而婚姻法规定该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此处,婚姻法显示了强制性的特点。 选项D,直接来源于婚姻法的规定,体现了其强制性的特点。 ?ABD。解析见前单选题第12题参考答案。

?ABCD。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而互为配偶。因此,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选项ABCD为正确选项。

?AB。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系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积极要件是:(1)男女双方基于自愿;(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因此,选项AB为正确选项。选项CD为结婚的消极要件。

?AC。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

12

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的,为法律所禁止。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此,选项AC为正确选项。

?ABCD。在亲属法理论上,传统的扶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因此,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ABCD。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家庭担负人口再生产的重要任务,因此,

我国《婚姻法》既通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间接作用于生育关系,也直接调整生育关系。《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夫妻的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职责,夫妻双方应自觉承担此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权利。夫妻享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因此,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ACD。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之申请,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同等的法律效力。各国对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何时终止的规定迥乎不同。一种立法例的规定是,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立法例的规定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自行终止,而是仍为存续直至他方再婚之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方才终止。我国采用前一种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代管人的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趣旨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意在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并非宣告其死亡,故与宣告死亡发生与

13

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制度并未消灭失踪人的人身关系。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亦未因宣告失踪而终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的配偶要求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公告,如果失踪人3个月内仍不应诉,人民法院可通过缺席判决双方离婚。选项C、D无论是登记离婚抑或是诉讼离婚,均可产生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ABD。《婚姻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ABCD。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AB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终止而解除。(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再婚存续期间,可以根据一方请求而

解除。(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再婚终止时,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母抚养,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随之解除。(4)继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母或者继父仍应继续抚养教育继子女,但是继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要求领回时,继父母子女关系随之解除。(5)通常情况下,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其拟制关系。

?BC。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ABCD。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具体而言,收养条件的放宽之处有:(1)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且有抚养能力,也可以由其继父或者继母收养;(2)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的要求,也可以收养继子女;(3)作为被收养人的继子女,年龄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

?ABD。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

14

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限于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有条件的。如果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负担能力却不抚养,则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负担抚养义务,而仍应由其父母抚养。因此,选项ABD系正确选项。 ?AC。《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因此,本题应选AC。 三、简答题

1?(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就婚姻而言:第一,婚姻须为异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第二,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第三,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3)就家庭而言: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第三,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第一,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第二,就横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存在的。

3?(1)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

(2)特别提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破除旧观念和旧思想的必然要求。几千年来在我国社会中形成的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男女两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上的差别。

(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由女性的生理差别所提出的现实需要。只讲男女平等,不强调对女性特殊权益的保护,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4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第一,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第二,血亲。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第三,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包括血亲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除外;配偶的血亲,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外;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1)罗马法与寺院法两者计算直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完全相同,但两者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不同。

(2)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对己身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的世代数,与从同源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的世代数,罗马法计算法以两边世代数相加之和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而寺院法计

15


婚姻法试题及答案(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河湖水系生态环保工作方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