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示例

2018-11-22 22:41

附件14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示例一:投资主体为公司

④普通合伙人 某国资委 (自然人) ③0.2% 100% 股东A1 股东A2 (合伙企业) (公司) 自然人 45% 45% 100% 股东A (公司) ②一致行动人⑤ 股东B (公司) 股东C 股东D 股东E 其他 60% 15% 15% 5% 3% 2% 投资主体(公司) ① 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应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其余股东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下同); ② 投资主体的控股股东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没有控股股东,应追溯其第一大股东,A1和A2均为A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应同时追溯; ③ 股东A1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④ 股东A2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某国资委,披露后不再向上追溯; ⑤ 股东B和股东A是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股东B的控股股东,直至1 最终实际控制人。 *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①示例二: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

②自然人 60% A1控股股东 (公司) 75% 自然人 100% ③普通合伙人B1 (公司) 0.2% 普通合伙人A 普通合伙人B (公司) (合伙企业) 有限 有限 有限 有限 有限 其他 合伙人C 合伙人D 合伙人E 合伙人F 合伙人G 0.1% 0.1% 30% 26% 19% 11% 9% 4.8% 投资主体(合伙企业) ①① ② ③ * 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应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其余有限合伙人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下同); 普通合伙人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1;A1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控股股东;A1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普通合伙人B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B的普通合伙人B1;B1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2

示例三: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

股东C3 (注册地) 100% ④ 股东C2 (注册地) 境外 控制方 (自然人) 51% ② 代持 股东A2 股东C1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100% 100% 100% A1 股东普通合伙人 有限 控制方C1’ (公司) (公司) 合伙人 (公司) ③ 20% 99.9% 80% 0.1% 100% 协议控制 投资主体A 投资主体B 投资主体C (公司) (合伙企业) (公司) 55% 25% ①自然人 (国籍) 100% ⑤股东D1 (注册地) 100% 投资主体D (公司) 境内 境外 10% 10% 境外投资标的 ① 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应提供各个投资主体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② 股东A2为自然人,原则上不再向上追溯,但控制方通过代持关系控制A2,因此,应进一步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 ③ 投资主体C的唯一股东为自然人,但控制方C1’通过协议实际控制投资主体C,因此,应进一步披露控制方C1’和控制方式; ④ 控制方C1’的唯一股东C2为境外实体,应披露其注册地; ⑤ 投资主体D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外自然人,应披露其国籍。 *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3 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注:投资主体可参照上述示例,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果股权架构图难以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应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并补充提供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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