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第六章 开标、评标的一般规则与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开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评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对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和工期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八)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列项报价的; (九)人工费的计取低于定额规定的标准或未单独列项的;
(十)投标文件商务标没有投标人的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十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十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已经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的;
(十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的;
(十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未按规定的费(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
(十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十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后,未将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不一致,而影响正常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并承担对投标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根据招标工程类别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下列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1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1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评标专家库中抽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供评标所需评标专家总数三倍以上的评标专家名单,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随机抽选。
第四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技术标实行“明标”评审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除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外,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化评审的格式规定。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约定,设立废标条件,并在招标文件的首页集中列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评分子项中有浮动范围的,应在该范围内计分。 (二)出现记分错误有修正的,必须在修正处签名。 (三)在所有评标文书上签名。
(四)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汇总统计。
第四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按下列原则进行评分汇总统计: (一)分数计算过程中,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分数汇总时,将各位评标专家对某一投标人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去掉后,剩余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五十条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自行选择其适用的评标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原《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建规〔200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