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

2018-11-23 12:35

参评单位最高原始附加分

(如本测评单位个人附加分最高者分值小于或等于30分,本单位参评人员可直接将本人原始附加分看作文体表现附加分进行计算,不用再使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参加院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1分,获4—8名另加2分,获前三名另加4分;球类比赛前三名的队员每人加4分,4—8名的队员每人加2分。裁判员每次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2.参加校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2分,获4—8名另加3分,获前三名另加5分,其中球类比赛前三名的队员每人另加6分。4—8名的队员每人加4分。裁判员每次加2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6分)。

3.院级和校级的体育比赛,属同一项目的只记一次最高分。

4.参加省市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3分,获名次者按校级两倍加分。

5.田径、游泳比赛破院、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项分别加6、15、30、40分。

6.参加院级唱歌、舞蹈、戏剧、音乐、书画等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的正式参加者或参赛者每次加1分(主持人、礼仪等参加活动5次以内者按照干部分在品行表现部分加分,5次以上者按照文体活动参与分标准另外加分),获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分别另加3、2、1分;参加校级演出、比赛的按院级的两倍计,省市级以上的按院级的三倍计。同一节目重复参加演出只计一次参加分、重复获奖只计一次最高分。

(二)处罚评分细则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早操缺席一次扣1分; 3.体育课不及格者扣10分。

第五章 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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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年级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 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团工委(团总支)、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不违反本方案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前提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报学生处审批并备案,向本院学生公布执行;

2.组织部署本院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年级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年级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党支部委员、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1.布置安排本年级的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本年级的操作方法,做好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审核本年级同学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3.做好素质测评中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宿舍长代表、党(团)员代表、群众等组成(不少于班级人数20%),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本班同学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2.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素质测评三方面的内容,认真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三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测评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班素质测评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评议本班同学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并计算出每个人的测评总分。

(三)审核。班级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得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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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年级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三个单项分和总分)向年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示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告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对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年级或本专业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年级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辅导员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八个工作日以内,年级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五)评优。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年评优活动、享受奖学金和获得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六)审批与备案。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素质测评结构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资料,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学生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的时间定于每年九月中旬开始,为期一个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一六年四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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