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

1970-01-01 08:00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2004-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新华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现就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依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二、托管人要根据受托人委托,为企业年金基金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组合开立,账户名称为企业年金计划和托管人的联名。

三、托管人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和交收。投资管理人要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的正常运作,并承担其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超买、卖空行为的交收责任。

四、托管人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其所托管全部基金(含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五、投资管理人要按不同托管人,为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租用或安排专用席位。

六、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要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及时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核对。

七、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联系人,要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报告相应资料,及时提醒受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按照中国结算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见附件),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九、劳动保障部定期不定期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其他按规定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的社会保障基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劳动保障部 中国证监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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