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每月上网监督、检查、了解辖区内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购入生产、销售、贮存、销毁、流向,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阻止流弊事件的发生。
(三)县(区、县级市)局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麻、精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
1、负责每星期上网监督、检查、了解辖区内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购入、生产、销售、贮存、销毁、流向,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阻止流弊事件的发生。
2、负责对辖区内麻、精药品生产、使用企业(不包括医院)及定点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二次。
3、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合格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销毁。
(四)企业职责:
企业是麻、精药品安全管理的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1、建立麻、精药品安全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专账及销售档案,并层层落实责任制。管理制度应包括: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 药采购、储存保管、销售和运输制度。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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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交接制度。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制度。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库、报残损和销毁制度。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管理各岗位人员职责。
2、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及储存。
3、具备特药网络系统。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退库、报损的数量及流向应在特药网上实时录入。
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及流向,在特药网上向市局、省局及相应的公安机关报告。
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1)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2)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和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单位保卫人员应立即到场,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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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保护工作。在查清原因、妥善处理后,保卫部门或主管科室应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上报整改措施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6、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的,应严格办好交接手续,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
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药监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联系上、下级局或企业(省局联系市局、市局联系县局、县局联系企业);定期上网监督检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麻、精药品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数量及流向;定期组织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重点监督管理等级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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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参照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指南》要求,结合本辖区内日常监管计划、GMP、GSP认证、跟踪检查情况及监管等级,制定年度麻、精药品的监督检查计划,列入年度监督计划。检查方法可系统检查,也可简化检查。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突出安全管理,防止流弊现象的发生。
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存档,县局半年汇总报市局,市局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局,包括检查企业(或单位)名单,市县两级对辖区内每家企业或医疗单位的检查次数、时间、检查基本情况,普遍存在的情况,某家企业或医疗单位存在的严重情况,整改情况,对监督检查的建议,明年的工作思路。省局每年将各市局上报的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汇总编册下发,并将典型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思路在全省推广。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并落实。
(三)检查频次
麻、精药品生产、使用(不包括医疗单位)、定点经营企业原则上每年检查三次,其中省局每年组织抽查一次;市局对麻、精药品生产企业每年组织检查一次,对麻、精使用、经营单位每年组织抽查一次;县(区)局对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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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每年组织检查二次。
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查麻、精药品购入、生产、销售、储存、销毁、流向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记录、上网。
(四)检查主要内容
1、各级麻、精药品管理的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层层落实到位。
2、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
3、麻、精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生产或使用麻、精药品的情况、安全管理和销售流向等情况。
4、麻、精药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及采购、运输、储存、流向、退库、报残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要求,并严格按相关制度和程序操作。
5、检查麻、精药品库(柜)仓储情况,库存数量、账册与特药专网上的记录是否相符,领用量是否与出库量、使用量的累计量相符。
6、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之前有无办理审批手续,销毁药品时有无做好记录。
7、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是否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
8、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是否凭处方销售。 9、有无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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