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2)

2018-11-23 12:58

坚持并细化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机制。在《宪法》中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明确的做原则性的明文保护;在《民法典》中应明确确立隐私权及其保护方面的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中将隐私权独立出来,使之不再依附于名誉权等其它权利;刑法等基本法也应给予隐私权及其保护专门的篇幅;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或《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在其他法律中规定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附属性规定,从而形成隐私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如在涉及个人隐私权(特别是与网络上个人隐私权相关)的单行法,如消费者权益、广告、电信等法律规范在制定、修改时,应专章、专节或专条规定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应重视判例在调整网络纠纷的案件中的示范性作用。

另外,在立法时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具体国情、历史、文化和法律的背景下,尽可能清晰和详细地明确网络隐私权的隐私范围,因为确定隐私范围是进行隐私保护的基础和关键;

第二,处理好隐私权与知情权、公开权的冲突,寻求一个合理的界限;

第三、 对于儿童、公务人员、公众人物等不同主体的网络隐私的保护应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区别对待。

(2)行业自律

美国除了立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以外,更崇尚网络行业的自律保护。可见,自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等的发展都是大大有利的。我国应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由政府出面倡导行业自律。美国业界通常的做法是:行业指

引——网上隐私权认证计划——技术保护,先有权威行业组织制定行为指引,然后由中介组织依此行业指引对自愿加入的网站进行认证(实际是对网络执行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检查监督评价),最后各网站及网民采取技术手段保护。我们也应该借鉴,通过社会、业界以及国家来进行保护,以达到全面保护公民网络隐私的目的。

(3)公民加强自身的保护

当年一位姓宋的公务员对“熊猫烧香”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又没有伤人、也没有偷东西,虽然让很多人的电脑在短时间内不能用了,这也不算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对病毒制作者教育一下,让他以后用自己的技术特长为人民服务不就行了。”这种想法不仅反映了大多数网民对网络犯罪缺乏足够的认识,人们同时也没有意识到这种类型的犯罪给社会和个人所带来的伤害程度。

(4)加强网管监管

加强各地方公安机关电子警察的执法力度,在对网络信息管理的过程中,把网上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件作为一项新的内容纳入工作范围,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确保网络用户的隐私不受侵犯。同时在技术方面合理使用网络监控技术,国家应对这类技术的使用范围、场合、监控对象,监控人员的职责、权利,侵害个人网络信息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防止这类技术和监控人员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也打消了个人用户和网站的顾虑。此外,应由管理部门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评估体系,定期对网络隐私保护环节中涉及的法律政策、网络运营商、中介机构、网站、消费者等方面做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注释】

{1}张秀兰著:《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

{2}张莉著:《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方金华,陈炼星:《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载于《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4}曲直著:《留给隐私多大空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年版。

{5}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于《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

{6}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7}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赵水忠著:《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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