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人评价(三)
1973年,在江陵凤凰山第十号汉墓出土了一批简牍,其中的第六号木牍,记载了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一个实例,至为完整和宝贵。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的绝对年代,据考其下限为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上限为文帝晚年。如此完整的刍、稿税制度,即使是属于景帝四年之物,也是在文帝时期逐步形成的。因此,它可以作为研究文帝时期刍、稿制度最原始和最可靠的材料。兹录六号木牍的释文如下,以便分析:
“平里户刍二十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 六石当稿
定廾四石六斗九升当□(表示空缺一字)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当稿
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空缺一字) 田稿八斗三升 刍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
(引自《文物》1974年第7期)
我们知道,秦在商鞅时就已有刍、稿税的征收,且与田租一道征收实物,其中刍系以饲草上缴,稿税则以禾杆缴纳,二者都以重量计算。入汉以后,从史书所载,只知仍有刍、稿税的征收,但有无变化和如何变化,由于史料缺乏,无以知其详。通过上引木牍所记,得知文、景时期刍、稿税制度已发生很大变化。质言之,约有如下数端:
第一,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区分:六号木牍所记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都把刍税区分为“田刍”与“户刍”。顾名思义,“田刍”应当是按田亩多少征收的,“户刍”是按户征收的。“户刍”按户征收,则不分贫富,每户都得缴纳。这显然对劳动人民不利,而大有利于豪强地主。因为他们的土地虽多而纳同贫民一样多的户刍。
第二,“户刍”重而“田刍”轻的税率固定化了。秦时无“户刍”与“田刍”之分,自然不存在何者轻何者重的问题。据六号木牍所记,平里“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只有四石三斗七升;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和“田刍”只有一石六斗,明显地反映出户刍重而田刍轻。平里的“户刍”高于“田刍”六倍,稿上的“户刍”则高于“田刍”八倍有余。由于“户刍”是不分贫穷按户征收的,而“田刍”是按田亩多少征收的,因此,“户刍”重于“田刍”的固定化,更是有利于豪强地主而不利于劳动人民的。
第三,刍税征收的质量也发生了明显优于稿税质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