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十不准”(学习)

2018-11-23 13:03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十不准”

一、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自觉保守国家机密、银行商业秘密,不准擅自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信息。

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不准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充当资金“掮客”。

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准从事违规揽存,诋毁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从业人员不准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户投资理财。

五、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利益。不准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利益。 六、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活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提供有偿服务。

七、从业人员不准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八、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准协助客户参与洗钱。 九、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准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客户好处。 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准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活他人谋取利益,不准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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