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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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国家现行或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2、项目所在地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筑管理办法; 3、委托方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 4、正式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说明;
5、以建设部监理的有关规定中关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为原则,具体监理,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具体是:
1、审查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并签发工程开工令;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技术标准; 6、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7、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措施; 8、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协助督促委托方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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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交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
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报价清单和施工预算等。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酬金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
(一)1、计算方法与金额,委托方同意按以下方法计取监理酬金: 监理报酬( 监理费)暂按已审核正式施工图纸的总建筑面积 ㎡计取,即 ㎡× 元/㎡= 元。在工程竣工之后,按实际竣工验收结算总面积 ㎡计取,即 ㎡× 元/㎡= 元。
整个施工期间,非因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原因超过合同期的,则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附加和额外监理报酬(监理费)。
2、支付时间
本合同生效且工程正式开工后7日内,委托方应预付监理总酬金的30%(即 万元),作为预付款,以后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规定的监理费率计取,监理费的余额,应在工程初步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1、超过监理人正常服务(施工合同天数)期限10天内,监理人不计因延长监理服务的监理费用。
2、实际延期的工作期超过10天之后,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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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监理报酬总数/施工合同工期(按天计)
如发生标准条件第三十一条所述的附加工作或发生标准条件第三十六条所述的额外工作,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或额外工作酬金,此酬金按每人每月 元计取,月底支付。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住所: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签章) 开户银行:(签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账号: 账号:45001659588050703299 邮编: 邮编:538001
电话: 电话:0770—2830363(传真)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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