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采购人权责制度比较及启示
本文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采购人权责制度入手,研究了保证采购人权责充分实现的基础条件及制约采购人权力的制度保障,分析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人权责制度、修正政府采购人优势地位及其危害后果的启示。
关键词:政府采购人 权责制度
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外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采购人在代表政府进行采购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高度维护政府采购信誉。
国外政府采购人权责制度
(一)美国采购人权责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不管哪一级政府机构,其采购权都经过严格授权。政府首先将采购权授予采购机构的负责人,负责人再将采购权移交给签约官员,签约官员代表政府签订合同、执行合同,最后终止合同。采购机构必须根据公布的评价标准,对各商家的提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不允许任何政府官员对采购过程进行干预,更不允许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的存在,采购活动必须公正。美国政府采购高度集中,但能够更好地维护用户的权利和意志。美国政府采购并不排斥用户的选择权,政府各部门在联邦总务署框架协议内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并且,美国政府采购主要采用这种框架协议的方式。除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外,其他有特殊需求或需求不明确(如研究开发、方案设计、实验室建设等)的采购由联邦总务署授权各部门按规定程序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合同上报联邦总务署备案。美国没有招标公司,政府机关可以直接发标进行采购。同时,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由用户派出的专家组成。联邦政府也没有专门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由用户代表组成。评标方法一般采用性价比法,投标报价事先不告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过程为:先评产品质量和设计方案,分值小于70的被淘汰;入围供应商陈述;第二次打分,由用户代表按评分办法独立完成。性价比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需经有关机构审定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授予权属于联邦总务署。
(二)法国采购人权责制度
法国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是部门集中采购。执行采购负责人制,采购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公告。政府采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因政府采购案件造成损失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