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6)

2018-11-23 21:49

起诉部门予以起—诉,但是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王中东平时没有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孙辰又委托孙小海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中东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其医药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中东提起反诉要求孙辰偿还5000元欠款,于是法院接受了王中东的反诉请求。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是遭到孙辰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中东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5年;责令被告人王中东给付自诉人孙辰医药费等费用2.5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对于王中东提起的反诉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问: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3.被告人周某,男,26岁,无职业。周某平时游手好闲,以赌博为生,结果负债累累,即起抢动之念。某日晚,周某手持铁棍打伤被害人,抢动手表 一块,现金100元,后又残暴地将被害人扼死,杀人来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周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且证据确凿,杀人理应偿命,辩护也不能免于一煞费苦心,因而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法院遂将这一意见记录在案,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抢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 问题 法院的审判中有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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