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对象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创办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 一、内容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发行范围和经费来源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三、申办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单位应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单位,申办许可条件 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是县级以上国有企业单位; 四、不得使用“XX报”或“XX刊”、“XX杂志”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 五、有足够的经费保障; 六、承印单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格。 一、在长沙的中央直属单位和省直属单位: 1.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准印证; 许可程序 2.申请单位领取准印证后方可出版。 二、其余单位:
1.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2.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准印证; 3.申请单位领取准印证后方可出版。 三、市州辖区内国有企业单位申办报型内部资料审批由市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许可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载有以下内容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 二、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报型或刊型)》;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三、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含有宗教内容的,还须提交宗教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五、申请单位为社会团体的,还须提交社团登记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数量限制 有 无 是否收费 申请书下载 无 《印刷业管理条例》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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