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19](P10)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P9—10)与此同时,还必须执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以及《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栽培介质等途径传入我国。 ?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研制、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纠纷必须依法调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品种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P556)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WTO规则的精神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5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下11种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1)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4)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5)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7)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10)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11)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22]。《解释》还规定,上述所列范围中的第1条至第5条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6条至第11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应当以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原告所请求的事项和所起诉的当事人确定被告。?
对严重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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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许可证,或未按种子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经营种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凡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非法销售等,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凡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3](P10—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罚则也规定,凡违反该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 或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等,均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凡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该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除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外,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凡未经批准生产、加工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品种 、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除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外,没收生产、加 工产品并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除责令停止进口外,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24](P10—11)。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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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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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0日,宋才发教授出席反映邓小平青年生涯的电影《我的法兰西岁月》首映式
2004年8月20日,宋才发教授出席反映邓小平青年生涯的电影《我的法兰西岁月》首映式,左1为宋才发教授,左2为邓小平女儿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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