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 1. 個別使用之休閒與體育應依本要點填寫附件一之應依本要點填寫附件一之活動無需申請,可於開借用申請表提出申請並獲借用申請表提出申請並獲使用方容 放時間內自行使用。 核准。 活動,應依本要點填寫附件一之借用申請表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1. 填寫申請表(附件一)1.1.填寫申請表(附件一)1.填寫申請表(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申請 請。 後,到本校出納室繳交保證金與各項費用。 動者,每次借用期限無限制,但使用時間不得借用 期限 超過上午七時。 2. 申請作為其他活動場地者,每次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天。 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到本校出納室繳交保證金與各項費用。 活動者,每次借用期限五天。 地者,每次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天。 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到本校出納室繳交保證金與各項費用。 活動者,每次借用期限五天。 地者,每次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天。 3. 申請作為校際研習活動者,依辦理之天數核定。 1. 場地使用費:每1小1. 場地使用費:每間每11. 場地使用費:每1小時新台幣500元。 標準 小時新台幣300元。 小時新台幣200元。 小時新台幣50元。 間每1小時50元。 間每1小時50元。 時新台幣500元。 小時300元。 小時100元。 收費 2. 水電設備使用費:每12. 水電設備使用費:每2. 水電設備使用費:每13. 場地清潔代辦費:每13. 場地清潔代辦費:每3. 場地清潔代辦費:每1核准。 式及內2. 3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程序 2. 接獲本校核准通知2.接獲本校核准通知後,2.接獲本校核准通知後,1. 申請作為社團晨間活1. 申請作為教育育樂營1. 申請作為教育育樂營2. 申請作為其他活動場2. 申請作為其他活動場4. 保證金:新台幣50004. 保證金:新台幣50004. 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 日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舉辦之各項活動。 免收場地費之優待事項 3. 勞軍活動。 活動。 經縣府認定者。 協會或村辦公室提出申請,且有關社區公益者。 舉、商業、宗教、違背政府法令或有害公序良俗等活動使用。 使用 2. 進入本場地者(家長接 限制 送區除外),不得將汽機車駛進本場地,未依規定者終止場地之借用。 三、 損害賠償:
甲、 未遵守本要點使用本校場地設施,致本校或其他人遭受生命、身體
商業、宗教、違背政府法令或有害公序良俗等活動使用。 元。 日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勞軍活動。 活動。 經縣府認定者。 協會或村辦公室提出申請,且有關社區公益者。 商業、宗教、違背政府法令或有害公序良俗等活動使用。 元。 日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勞軍活動。 活動。 經縣府認定者。 協會或村辦公室提出申請,且有關社區公益者。 1. 國家慶典或固定紀念1. 國家慶典或固定紀念1. 國家慶典或固定紀念2. 經縣府指定在該場所2. 經縣府指定在該場所2. 經縣府指定在該場所4. 配合軍事需要辦理之4. 配合軍事需要辦理之4. 配合軍事需要辦理之5. 其它有益之文教活動5. 其它有益之文教活動5. 其它有益之文教活動6. 經學區內之社區發展6. 經學區內之社區發展6. 經學區內之社區發展1. 本場地不得作為選1.本場地不得作為選舉、1.本場地不得作為選舉、或財產上之損害者,使用人或申請人應對該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涉及刑責者,並應報警處理。
乙、 經申請並獲准借用之活動,申請人應保證該活動所有使用人均能遵
守本校各項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致本校或相關人員遭受損害者,申請人應對該損害付連帶賠償責任,本校並得以申請人繳交之「保證金」扣抵賠償,保證金額度不足以抵付賠償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本校通知後3天內補足差額。
四、 平安保險:
甲、 依本要點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供3人以上集體使用之各項活動
者,申請人應於活動前為所有參與人投保平安險或團體意外險或公共意外險。
乙、 前項保險,每次理賠上限不得低於新台幣300萬元,每人每次的理
賠上限不得低於新台幣3萬元。
五、 使用契約書:申請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者應繳納保證金並具結承諾以
下事項:
甲、 保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情事經校方人員制止或糾正
仍未改善者,同意由本校沒入保證金以為懲罰。
乙、 保證依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負責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由保證金先
行扣抵賠償。
丙、 保證於使用完竣後立即回復原狀與清潔,若未能立即回復原狀與清
潔者,同意由學校以清潔代辦費代為處理。
六、 前條保證金與清潔代辦費,本校於借用期滿並確認無沒入保證金或應由
保證金或清潔代辦費抵付費用之情事後,3天內自動退還;其有應抵付費用情事者,餘額於應付款項付清後3天內自動退還。 七、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應注意以下各項安全:
甲、 3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派專人維護秩序與活動安全。 乙、 凡具危險性之活動應有專業人員在場指導,方得開始活動。 丙、 標有體重限制警告標語之設備,請依警告指示使用本設備。 丁、 本校之攀岩設備,未戴安全帽、護膝、護腕者不得使用。
戊、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遇天然災害時,應立即停止一切活動,
延期或退費相關事宜再與本校協商。
己、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不慎受傷時,應由承辦活動單位負責全
部之責任。
庚、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發現有犯罪行為時,應立即停止一切活
動,本校並立即報警處理。
八、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在媒體上廣告、錄影或實況轉播之必要時,
應取得本校校長同意。
九、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張貼文宣廣告之必要時,應經由總務處許可後
於廣告單蓋有總務處圓戳章始可張貼。
十、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售票收費之必要時,應將收費之總額十分之二
繳入縣庫。
十一、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辦理活動者,如需事先佈置場地,應於辦理活動
日前二星期與本校協商適宜的日期。
十二、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辦理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場地與設
備之原狀並打掃清潔;未依規定恢復原狀與打掃清潔者,本校得雇工或委託清潔公司代辦,所需費用除得由申請人繳交之清潔代辦費或保證金扣抵外,不足之數並應由申請人繳足差額。
十三、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制止或勸告不聽者,本校得
立即停止其使用,並永久終止其往後之借用。
十四、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若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致有應賠償或由本校
代辦事項,在依規定繳清各項費用前,申請人與違規使用人均不得再申請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
十五、 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如政府舉辦活動)必須收回使用時,本校得通知已申
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繳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六、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送宜蘭縣政府核備後公布實施;其修訂與
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