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浏览次数:1319 录入时间:2009-11-17 11:39:37
连劳社发〔2009〕210号 连 财 社〔2009〕72 号 连 民 福〔2009〕 19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各主管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连劳社发〔2008〕173号、连财社〔2008〕67号、连民福〔2008〕17号)精神,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关于公布连云港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连劳社发[2009]64号),我市2008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2334元。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执行,现调整为每人每月558元。
二、经费渠道。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各县可参照执行。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调整 退职职工 补助费 通知 抄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