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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你在关心补开发票,我却在看如何申报!
最近一篇热文刷爆朋友圈,那就是「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今天不说文中的其他政策,就说说第七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之前这个政策是延续到2016年12月31日的。具体见「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次是再一次延长了这个补开发票的期限。这说明实际工作中,还有周期比较长的事项还需要补开发票。 最早这个问题出来之后,我就思考过这个问题。
已经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可以补开发票,那怎么补开?补开后怎么申报? 1、
对于补开什么样的发票,其实税总也是规定了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