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2 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 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豫财综?2004?6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场领取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
3.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比例的计算方法 4. 新型墙体材料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 5.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
结构 形式 监理 单位 建设 地址 设计 工程名称 联系人 及电话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单位 按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材使用总量 名称 单位 数量 折标砖(万块) 占总量比例(%) 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核实用量 单位 数量 折标砖占总量比例(万块) (%) 合计数量 合计数量 (万块标砖) 预缴基 金(元) (万块标砖) 初 审 经办人 初 审 经办人 按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 面积(㎡) 返还比例(%) 墙改办代表 建设单位代表 墙体工程验收单位 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预缴 时间 返还基 金(元) 验 收 时 间 年 月 日 墙改办初审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由市县墙改办填报。
2、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墙改办留存联,第二联财政部门审核留存联;第三联缴款人留存联。 3.结构形式填写砖混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其它结构。
附件3
专项基金返还比例的计算方法
一、本办法旨在鼓励多使用优质的、节能效果好的新型墙材,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目标。
二、专项基金返还比例由以下公式确定:
返还比例=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综合系数。其中:
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为各市、县墙改办核准的新型墙材使用量与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体材料总用量之比(限值为1)。
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为新型墙材节能贡献率与基准节能贡献率之比(限值为1,见附件4)。
综合系数(限值为1)=0.35/建筑物各朝向中窗墙比最大值。建筑物各朝向的窗墙比,在施工图中查得,取其中的最大值直接套用。
三、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低于65%的,不予返还,也不计算返还比例。
四、凡附件4中未给出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的,由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