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18-11-23 23:47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规定》,对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条 组织处理方式

(一)对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第四条 考核结果与组织处理的使用

(一)党政领导班子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党政领导班子在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领导班子中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三)党政领导干部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级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失职行为的组织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主持工作者的领导责任。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的;

(二)对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制定治理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 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然制定了计划、分解下达了责任目标而没有组织实施的;

(五)对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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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六)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七)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果的,分别给予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部署、要求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规定进行具体安排落实,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对于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五)不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7条所列纪律的应对条例的。 (六)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

(一)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拭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 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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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的副职和其它组成人员具有上述1-5项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该领导班子中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对其它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从宽和从严原则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任职负责制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依照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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