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半自动闭塞设备故障,使用故障按钮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1、有关区间两端站应相互联系,共同做到“三确认”,即确认“列车整列到达、区间空闲、列车没有出发”。 2、使用站车站值班员应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使用原因和区间空闲情况。列车调度员查明区间空闲后,向区间两端站同时发布调度命令。使用站车站值班员得到调度命令后,方可启封使用,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三、装有计数器的半自动闭塞设备,启封后可照常使用。
四、设备故障修复后,维修人员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将故障原因登记清楚。 第6条 信号设备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1、82条) 一、当信号设备表示装置不能正确表示所属设备状态,车站接发人员如能确认信号显示良好,仅表示装置发生故障时,则该设备仍应照常使用。
二、电锁器联锁车站,办理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和扳道人员除应遵守部颁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程序办理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须将信号手柄、道岔握柄、信号握柄扳至规定位置,并确认闭止块完全落入缺口; 2、须经常对导线进行检查,发现导线过紧、过松应及时调整;
3、在电锁器联锁的臂板信号机车站,恢复通过列车进路时,应先恢复进站信号握柄,然后恢复信号手柄及出站信号握柄;临时变更通过信号为进站停车信号时,应恢复信号握柄后重新办理,不得单独恢复发信号手柄关闭通过臂板和出站信号;
4、当信号显示不正确需要重新办理时,应在臂板、信号握柄完全恢复定位并经3s后,方能再次扳动信号握柄,以避免动作不正确。
第7条 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登记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7、314、325条) 一、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在区间和站内进行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时,必须有驻站联络员在行车室(作业楼),负责与车站、现场的联系。
二、办理要点、给点手续的规定:
1、办理要点登记手续由驻站联络员(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办理给点登记手续由车站值班员(调车领导人)负责,非集中联锁区可由车站值班员(调车领导人)授权扳道长(员)办理。
2、驻站联络员必须按规定填记《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不同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的作业,须分别办理登记手续。
3、车站值班员(调车领导人)对登记的施工、维修内容,必须根据施工、维修计划认真审核后,按天窗修规定给点。
三、调度所、车站应按照施工、维修计划安排给点,保障施工、维修时间。
四、施工、维修驻站联络员在作业的起止时间内不得离开行车室(作业楼)。
五、电务设备施工、维修时,由驻站联络员负责在行车室(作业楼)控制台上相应位置揭挂“设备停用”牌(电务段制作,红底白字);其它部门施工、维修须停止行车时,由车站值班员负责揭挂安全表示牌(帽)。施工、维修作业完毕,车站与施工、维修部门(电务设备应由车务、电务双方确认控制台表示良好后)办理登记、签认手续后,由挂牌(帽)人负责摘牌(帽)。 六、电务人员操作控制台信号设备时,必须征得车站值班员的口头同意。
七、在设有轨道电路的线路上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应使用附有绝缘的道尺,并要防止将撬棍及其它机具等放于两钢轨间或轨道变压器箱的引入线间,以避免错误关闭信号。在集中联锁、驼峰自动集中区内更换钢轨时,应事先由工务、电务部门共同确认轨面导电性能是否良好,并根据需要采取压道等安全措施。
第8条 辅助所道岔、联锁设备维修的规定
一、要扳动道岔时,必须办理闭塞。禁止使用备用辅助路签或钥匙人工解锁电锁器扳动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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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设备使用的检修、施工作业必须要点封锁。检修完毕,须经辅助所值班员、检修人员共同试验设备良好后,方可签认恢复使用。
第9条 加锁装置的安装及维修办法(《技规》第47、81、82条)
非集中联锁及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加锁装置由工务段负责安装、维修。闭止把加锁及带柄标志加锁由车站配备,钉固装置、锁板及勾锁器由工务段配备,管理使用由车站负责。
第10条 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47、285条) 道岔联锁失效需人工加锁道岔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设有锁闭器的道岔,应在道岔握柄处使用锁卡和加挂锁。
二、未设锁闭器的道岔,应在道岔尖轨第一连接杆处不超过0.5m的适当位置加勾锁器并加挂锁。
三、分动外锁闭道岔,现场加锁的方法为:
进路上的分动外锁闭道岔无论对向或顺向,均应对密贴尖轨、斥离尖轨和可动心轨分别加锁。 1、对道岔密贴尖轨,应在第一锁闭杆处不超过0.5m适当位置加密贴勾锁器并加挂锁, 2、斥离尖轨的加锁办法:
(1)使用提速道岔顶锁器A、B两副进行勾顶。
(2)A副与B副分别安装在斥离尖轨的第一牵引点(A动)和第二牵引点(B动)前或后枕木盒处、基本轨与斥离尖轨之间,控制斥离尖轨不能任意移动。
3、对可动心轨分动外锁闭的道岔,除按上述方法钩锁外,同时应在可动心轨上加密贴勾锁器并加挂锁。
第11条 区间及站内铺设临时性道岔的技术条件及管理办法 一、区间及站内铺设临时性道岔应经集团公司批准。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一个月提出计划报集团公司,纳入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以具体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及施工单位布置施工。区间道岔应按命令指定的日期拆除。对于电气集中车站内联锁区出岔技术条件及管理办法应另行专文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二、区间铺设临时性道岔的要求:
技术条件:
1、区间道岔应按《技规》第51条、第80条规定:设辅助所管理,道岔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应有联锁,辙叉号数应符合《技规》第44条的要求;
2、正线与区间岔线衔接处,应铺设安全线;
3、区间道岔处应设置辅助所行车室,并在辅助所行车室与管理站行车室间设置半自动闭塞装置。行车室的常用备品参照附件的规定;
4、道岔施工完毕后,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确认,如未达到《技规》及本规定的条件不得启用;
区间道岔管理及行车办法:
1、集团公司应指定区间道岔管理站。辅助所值班员由车务站段指派业务技术能力较强的车站值班员担任;
2、辅助所值班员应负责对区间道岔的管理,列车开往岔线或由区间岔线返回车站时的办法应遵守有关规定;
3、岔线内的调车速度不得超过15km/h,调车作业由运转车长(或管理站值班员指派胜任人员)担任调车指挥人;
4、不得利用正线调车,停留在岔线内的车辆,调车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三、站内铺设临时性道岔的要求:
1、岔线衔接处,应按《技规》第53条规定设安全线或脱轨器。
2、衔接正线、到发线的道岔应设电锁器或电动转辙机,并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安全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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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或脱轨器也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
3、岔线警冲标内方50m处应装设一度停车牌。凡由岔线内返回车站的机车(动车),均须在停车牌前一度停车,再根据扳道员的道岔开通信号进入站内。
4、施工部门应指派业务技术能够胜任,并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扳道员管理道岔,岔线扳道员应接受车站值班员对行车工作的领导,做到安全、正确、及时地执行任务。
四、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及站内(正线、到发线接轨)铺设道岔的维修养护工作由施工部门负责。
五、从铺设道岔到信、联、闭设备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其施工过渡时间,由集团公司批准。 六、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既有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新接入或移设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在施工过渡中道岔无联锁期间,新铺道岔所对的岔线(工程线)只能放行工程列车或单机,不得放行其它列车。通过新铺道岔向岔线(工程线)内放行工程列车或单机按以下规定办理:
区间:按《技规》第310、311条规定办理; 站内:按调车方式办理。
七、施工过渡期间,道岔铺设后应由施工单位钉固,并由施工单位日夜派人看守,确保行车安全(对分动外锁闭道岔,施工单位必须对密贴和斥离尖轨分别进行钉固),车务部门进行加锁,钥匙交指定站车站值班员保管。
八、施工过渡中道岔无联锁期间的安全措施、行车管理办法,按以上原则由站段与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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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列车编组
第12条 特快旅客列车编挂车辆的规定(《技规》第192、193、202、210条)
一、在始发站、折返站编发的特快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制动故障关门车、非双管供风装置的车辆和电子防滑系统故障的车辆及空气弹簧故障的车辆。
二、运行途中车辆自动制动机故障,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13条 超限货物车辆编挂的规定(《超规》) 一、必须有调度命令,并禁止编入超长列车;
二、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货物车辆,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第14条 超长列车编挂的规定
超长列车禁止编挂超限、限制速度的机车、车辆。
第15条 列车安装列尾装置及运转车长值乘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4、195、196条) 一、救援列车
救援列车不指派运转车长值乘,不挂列尾装置(有特殊要求时除外)。 二、军用列车
1、全列使用客车或者自备客车编成的军用列车(含编组中有过渡自备平车的军用列车),尾部车辆应当具备运转车长值乘条件,并为运转车长预留位置,指派运转车长值乘。
2、按《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国防保密物资运输警卫工作规定》办理的军用列车,必须编挂具备运转车长值乘的客车,并指派运转车长值乘。
3、其它军用列车:在使用列尾装置的区段必须安装列尾装置(不使用列尾装置时,须在列车尾部编挂适于运转车长值乘的车辆,派运转车长值乘);双线自动闭塞未使用列尾装置的区段,须吊起列车尾部车辆制动软管作为列车尾部标志。
4、对部分需要派押运员随车押运的军用装备物资,是否编挂押运员乘坐车辆,按军方要求办理。
三、路用列车
不派运转车长值乘。使用列尾装置的区段应安装列尾装置,但遇下列情况以及未使用列尾装置的区段,可不安装列尾装置,准以吊起列车尾部车辆制动软管代替尾部标志。
(1)在集团公司管内使用外局列尾装置的区段开行路用列车时; (2)使用调车机车开行路用列车时; (3)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时。 四、小运转列车
不派运转车长值乘。跨局分界口运行的小运转列车,必须安装列尾装置(茂名口除外)。其它情况及各站专调机车在扩大使用范围内开行的小运转列车,不安装列尾装置,准以吊起尾部车辆制动软管代替尾部标志。
五、列车尾部车辆制动软管的吊起,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站负责。
第16条 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铁路机车运用规程》)
一、附挂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次位(按货运办理时,执行编组计划的去向要求)。 二、需限速运行时,必须有调度命令(指定挂运车次和运行速度)。
三、回送机车作为工作机车牵引列车运行时,必须具备工作机车的技术条件。
四、非集团公司配属的工程局、合资铁路、厂矿企业的机车回送时,除执行《运规》有关规定外,押运人员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颁发的机车驾驶证、机车学习驾驶证的机车乘务员,否则车站不得办理承运手续。
第17条 轨道起重机的编挂限制(《技规》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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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轨道起重机编入救援列车时,编挂位置由救援列车负责人确定。如仅主管通风而无制动装置时,应按“关门车”的规定编挂。
二、申请单位在申请挂运时,应按标明的设计速度提出回送速度,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运行速度的命令后方准挂运。
三、集团公司管内所属单位的救援轨道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出厂时由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轨道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整备要求必须符合《铁路机车运用规程》规定,并指派押运人员保证安全,向车站办理回送手续后,方准编入列车。车站凭机务部门检查合格记录承运。
四、编入列车的轨道起重机及附属车辆,列检进行技术检查作业时,只检查其中附属车辆的走行部分、制动及车钩装置。押运人员负责检查轨道起重机(包括附属车辆上的有关部分)的各部技术状态。
五、轨道起重机不拆吊臂回送时,吊臂必须放在吊臂托架上,托架上吊臂固定穿销,必须将吊臂固定好。
六、轨道起重机回送时,起重机与臂架平车不得分离,严禁通过驼峰及进行溜放作业。 第18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 一、不安装列尾装置。
二、车辆编挂比照小运转列车的隔离规定执行,由挂车站(助理)值班员负责检查确认。 三、坡道超过12‰的区间挂车不得超过5辆。
坡道超过12‰的区间如下:
资许线:许家洞~亚家山~桥口~鲤鱼江,唐洞~湘红; 洛湛线:三塘铺~金星铺~廉桥;
渝怀线:梅江-兰桥,孟溪-普觉,沙坝村-桃映;
湘桂线:易家桥~高溪市,新桥铺~风石堰~白地市,白塘~水口桥; 沪昆线(上下行):娄底~百亩井,渠江~烟溪~新胜利; 沪昆线(上行):横阳山~团结山; 醴茶线:深塘~清潞。
畲汕线:畲江~松棚~清潭~北斗~丰顺; 东莞上行疏解线:东莞~东莞东;
西环线:八所~昌感~那等~抱板~叉河~水尾~石碌。 第19条 列车超重牵引的规定(《技规》第189条)
列车重量应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各类型机车的牵引定数编挂。如列车重量未超过牵引定数81t(有特殊规定除外)时,无需征得司机同意,司机不得拒绝挂运。
第20条 货物列车闸瓦压力计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202条)
一、无列检作业的车站,关门车编挂辆数超过该列车总车数的6%时,由车站值班员计算闸瓦压力,必须达到《技规》规定条件方准编挂,并填写“关门车辆数通知书”交给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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