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五、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10分)
甲、乙共有耕牛一头。某日甲外出,乙将耕牛卖给不知情的丙,价金255元,丙已经向已交付2000元,剩余的500元尚未交付,牛就被丙牵走。甲回来知道该事情后表示反对,要丙归还耕牛。
请问甲的主张能够成立?试用民法理论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加以分析。 六、法条分析段(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这一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试分析这一规定。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案情]
赵某在儿子赵龙生日时,在附近的一家照相馆为儿子照相留念。摄影师看见拍照效果极佳,便私自加印了几张留在自己的办公室。摄影师的朋友见到这张照片后,向其索要,想在一个儿童保健品上作为广告宣传。广告完成后,赵某发现。 [问题]
1.本案中赵龙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 2.本案中的侵权人有哪些?
民法学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Ⅴ 3.Ⅴ 4.× 5.× 6.× 7.×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
1.D 2.C 3.D 4.D 5.A 6.A 7.A 8.A 9.B 10.D 11.C 12.B 13.B 14.B 15.A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 2.BCD 3.D 4.D 5.B 6.D 7.AC 8.ABC 9.BC 10.ABC 11.BD 12.C 13.CD 14.D 15.AD 四、比较下列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法人与合伙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法人具有绝对的独立人格,合伙具有相对的独立人格。第二,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法人的财产与法人的成员的个人财产截然分开,没有任何关系;合伙虽然拥有合伙财产,但这部分财产只有相对独立性,本质上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第三,法人实行的财产有限责任,即法人只以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对
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即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实行的是财产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成员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四,在经营、管理、组织等方面存在差别。法律因法人股东负有限责任,因而对法人设立程序、条件、组织、管理、经营等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而对合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第二,两者的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而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第三,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项实体民事权利为适用的依据。第四,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第五,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起算;除斥期间则是从相应的民事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在社会经济生活出于当事人特殊的需要或者受到特殊因素的影响,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约定条件的称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称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4.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在于:首先,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而财产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其次,两类关系中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转让给其他人的;第三,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如果对人身法律关系的破坏也造成了受害人物质利益的损害,对加害人也可以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
五、辨析题
依据民法原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在各个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形下,才能处分。我国法律也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尽管本案中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就将共有物进行了处分,但由于牛的购买者丙属于善意且为有偿,因此应当认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牛,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乙进行赔偿。 六、法条分析题
1.本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单独的侵权行为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后果。
2.本条规定的是被担保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关系。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学理上对合同的一种分类方法,其划分的依据就是合同相互间的关系。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说,设立主债权合同就是主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与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因为主合同并不依附从合同,相反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因此从合同不成立或生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七、案例分析题
答:(l)在本案中,赵龙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赵龙的照片制成后,其肖像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通过分析,保健品厂、摄影师的朋友,以及摄影师本人共同构成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