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咨询单位对应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总酬金100%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凡该成果不符合精度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全面复核,并再次报送委托人审核确认,给建设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额赔偿,赔偿金额不限于建设单位支付的造价咨询总酬金。
(2)委托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成果合理性鉴定不受时限限制,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未支付的其他款项低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赔偿金的,委托人保留向造价咨询单位追偿的权力。
(3)在咨询成果误差认定中,应区分责任原因,分责任原因分类评估。委托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成果合理性评价意见在定论前需与造价咨询单位沟通。
①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咨询成果偏差部份造价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A建设单位的编制界面变化造成的费用增减. B提供的造价咨询资料错误; C提供的依据错误;
D错误的修改指令(必须有书面依据);
②因造价咨询单位主观意志原因造成的咨询成果偏差部份造价咨询单位应付完全责任,造价咨询单位主观意志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A超出职业操守的违规行为; B对计算或计价模糊界面的主观认定; C未有合法依据的擅自断定;
D无法合理解释的明显低级错误,如小数点错误。 E明显的计价理解错误。
F未按资料交接程序擅自接收的其他资料(如直接向施工单位要资料)。 ③因造价咨询单位非主观意志原因造成的咨询成果偏差部份造价咨询单位应付小部份责任(10%),造价咨询单位非主观意志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A对合同或计价原则可多种合理理解的;(若存在此类可多种合理理解的,咨询人应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并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并执行的,则造价咨询单位可免责)。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 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