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王某没有违纪,不应该追究责任 C.应该追究孙某的监督责任
D.孙某没有违纪,不应该追究责任
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AC)
A.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B.领导干部个人
C.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 D.具体执行者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1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需要承担的领导责任。(ABC)
A.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B.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C.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D.报告分管地区、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1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BCD)
A.廉政教育 B.业绩评定 C.奖励惩处 D.选拔任用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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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可以从轻追究责任的情节包括:(AB)。
A.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B.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C.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重视不够
D.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但是采取一定措施加以整改的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15.某市市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没有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致使该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较多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班子成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止不及时,致使该市委班子多名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单位党政“一把手”应当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B.该市委书记负有领导责任,应受到相应党纪处分
C.党组织负责人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D.该市委书记工作中不负责任,应给予其行政处分为宜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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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节包括:(AB)。
A.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B.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C.对发生的问题整改措施没有明显成效 D.对发生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1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BC)
A.老乡会 B.校友会 C.战友会 D.同学聚会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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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哪些情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ABC)
A.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B.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C.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D.本单位一名党员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丑化国家领导人言论的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评析:涉嫌渎职罪了。
23.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工作中,哪些是提出问责建议的机关:(AC)。 A.纪检监察机关 B.人大机关 C.组织人事部门 D.审计机关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25.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应当受到哪些影响:(ABC)。 A.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B.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活动
C.受到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D.受到责令辞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3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根据工作需要,下列哪些部门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AC)
A.组织(人事)部门 B.检察机关
C.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D.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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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3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所指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行报告义务主要包括:(BCD)。
A.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报告的 B.不如实报告的 C.隐瞒不报的
D.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3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是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AD)
A.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B.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C.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报酬 D.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4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下面哪些人员属于报告主体。(ABC)
A.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B.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C.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D.私营企业主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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