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结项后每项计1000分;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结项后每项计800分; 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结项后每项计700分; 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项目结项后每项计600分; 7.教育部其他项目和科技部项目,项目结项后每项计400分; 8.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办局公开招标项目、省科协、省社科规划、省社科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及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认定的省级项目,项目结项后每项计300分;
9.大连市科协、市社科联、市科技局及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认定的市级项目,项目结项后每项计200分。
10.东北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及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项目结项后每项计100分。
横向课题的计分标准:
横向科研项目不分级别,项目结项后按经费总额计算,标准为每万元计50分。
科研课题负责人应得分值按课题总分的50 %计算,其余50%由课题负责人按课题组其他成员的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其它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
正式出版的词典、辞典及其他工具书按每万字5分计算科研工作量。
6
第四章 科研奖励的标准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 1.一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2.二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3.三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四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5.对于SSCI期刊论文,每篇按照分区高低分别增加奖励3万元、1万元、3000元和1000元。
第十六条 著作的奖励标准
一级著作每部奖励2万元,二级著作每部奖励1万元,三级著作每部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课题立项的奖励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按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上限为30万元;
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按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上限为15万元;
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按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上限为8万元;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按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上限为7万元;
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按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
7
励,上限为5万元;
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按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上限为3万元;
7.教育部其他项目和科技部项目,按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上限为1万元。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获得教育部或科技部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教育部或科技部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获得教育部或科技部三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一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二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获得省级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
科研成果奖仅限各类政府奖。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结项优秀的奖励标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结项等级优秀以上,每项奖励5000元。
第二十条 若课题在研究期限内(包括延期)未能按期结项,或结项不合格,学校将收回已发全部奖金。
第二十一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奖励的,一经查实,将撤消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或多项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8
第二十三条 科研奖励发放给完成科研成果的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根据贡献大小向所有完成人进行分配。学术论文的第一责任人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一作者、其导师为第二作者的第二作者,著作的第一责任人为第一作者,课题的第一责任人为主持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按自然年进行,由于教师个人原因未按照要求及时登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予计分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此前颁布的《东北财经大学科研考核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10]56号)和《东北财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10]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定。
东北财经大学
2015年3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