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2)

2018-11-24 15:43

学校为户档在校暂留的毕业生只提供推荐、签约、派遣服务。 已落实去向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户口档案在校暂留。

办理户口档案在校暂留的基本程序为:本人向所院提出申请;所院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批同意;签订存户、存档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为回省待就业的同学办理回省二分的报到证,毕业生应持报到证到原籍的相关部门办理落户和报到手续。

第五章 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及军队就业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去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及军队就业。对生源地为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生源地,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八条 对去西部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被录取为北京“村官”或国家汉办汉语志愿者的毕业生,学校为其保留户口和档案关系,期满后按当年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结业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不能在京落户。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结业学生可办理派遣手续,其报到证上会注明“结业生”字样,不得改派;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结业学生,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行解决就业,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手续。 肄业的学生不具有派遣资格,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行解决就业,学校不为其办理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

提前毕业的硕博研究生,需提供所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研究生院综合办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在报送就业方案前未能获得毕业生资格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就业派遣。如已签订三方协议,则协议书自行作废,待毕业生获得毕业资格后,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经指定医院认可,允许其暂缓就业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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